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北市產業秘字第112303052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依據: 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規定。
  • 二、目的: 加強本局各項事務管理工作之有效管控與稽核,提高工作效率及財產 效能,並對各項檢核結果提供改進意見。
  • 三、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分為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兩種。平時檢查由本局相 關單位自行辦理,定期考核依照事務管理手冊辦理,每年一次。
  • 四、檢核項目: 計有檔案管理(秘書室文書股)、文書管理(秘書室文書股)、出納 管理、財產管理<含市產管理>、物品管理(會計室)、車輛管理、 宿舍管理(人事室)、辦公處所管理(政風室)、採購管理(秘書室 事務股)等共九項。
  • 五、考核實施要領: (一)召集人:由秘書室主任擔任。 (二)檢核小組成員:由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等單位派 員共同組成,按檢核項目依權責確實執行考核作業。 (三)考核方式:由受檢單位(人員)依相關檢核表(如附表一 ~九 )先行自主檢核,並將該表檢核結果於小組成員考核前一星期 送秘書室彙交檢核小組依排定日程考核(現場考核請受檢單位 派員協助)。 (四)幕僚作業:檢核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派員擔任。 (五)考核紀錄:檢核小組執行考核時,應製作考核紀錄,並詳實記 載考核情形。
  • 六、受檢單位於收受考核通知後,應全力配合考核作業,對檢核人員之詢 問及要求提供之資料應詳為說明或提供;考核時間、行程若有變動時 ,將以電話另行通知。
  • 七、秘書室俟各梯次考核辦理完畢後,應作考核報告陳報局長核定。
  •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