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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10)北市陽院社字第1106003069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0年11月30日生效
  • 一、依據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置院生 入(出)院審查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執行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院生入(出)院審查 暨評估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小組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以下人員擔任之: (一)本院社工課課長、教保課課長、養護課課長、保健課課長、職能發 展課課長五人。 (二)家長會會長一人。 (三)家長代表二人。 (四)社會工作、特殊教育、醫療復健、心理諮商學者專家四人。 (五)相關身心障礙褔利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外聘委員除本院家長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學者專家、相關 身心障礙褔利團體代表由本院自行遴聘。其他二名家長代表由家長會 推派。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體四分之一為原則;本小組委 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三、本小組設幹事一人,由院長指派專人擔任,處理評估作業相關事項。
  • 四、本小組委員除當然委員因職務異動而調整外,其餘委員任期均為兩年 ,期滿得連任一次。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院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 五、本小組原則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每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機構代表得指派代表 出席,但學者專家之委員仍不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 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 七、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召集人得邀請社會局長官、本院顧問列席指導或請 家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 八、本小組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請領出席費。
  • 九、本小組職掌為審查及評定左列事項: (一)入院申請。 (二)安置教養方式(住宿或通勤)。 (三)個案出院或轉介。 (四)申覆案件(限本規定之第 10 條第 3 項第 1 至 4 款)。
  • 十、本小組依左列各標準進行審查及評定。 (一)申請入院者之優先順序: 以身心障礙者狀況、家庭照顧能力、家庭中其他需照顧成員及本小 組加權分數為評量標準(參見附件 1),依表中所列評量分數,排 定優先順序。 (二)申請住宿教養之條件: 1.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年齡超過 65 歲者。 2.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而無法提供照顧者。 3.家中有其他身心障礙家屬需照顧者。 4.經本小組評估,非住宿無法有效教養者。 (三)院生出院或轉介之條件: 1.就業、社會適應能力。 2.院生有可資轉介之社區資源: (1)院生學區之國民中、小學設有啟智班或啟智學校。 (2)有適當之身心障礙者收容、養護性機構。 (3)有適當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構。 (4)有適當之社區家園。 3.家庭經濟狀況、父母照顧能力、家庭中其他需照顧成員(老人、 身心障礙者、重病者)、家庭其他支持系統已獲改善,家庭照顧 能力增強。 4.院生婚嫁,可獨立生活。 5.院生身心狀況不適應本院環境,致嚴重影響其身心發展。 6.院生特殊行為,影響其他住民安全。 7.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經催告逾 3 個月仍不繳納者。 8.請假逾 6 個月未返院者。 9.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台北市者。 10.其他違反本院各種規定情節重大者,或經本小組評估必須出院者 。
  •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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