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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10)北市陽院社字第11060020681號令廢止;並自110年8月5日生效
  • 一、為因應院生因家庭臨時事故或其他因素而有短期更動教養方式之需求 ,幫助其家庭減輕照顧負擔並符公平正義原則,特訂定本規定。
  • 二、更動教養方式係指由通勤轉換成住宿或由住宿轉換成通勤。
  • 三、臨時事故係指無法預為得知之突發狀況,短期係指期間不得超過一個 月。
  • 四、通勤院生之主要照顧者因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住院治療或家庭遇有 臨時短期事故,且無其他可替代照顧人力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提出短 期留宿申請。
  • 五、住宿院生因家庭遇有臨時短期事故、教養及照顧上的需求或其他因素 時,得向本院提出短期通勤申請。
  • 六、短期更動教養方式同意與否由本院參酌家庭照顧人力、院生障礙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臨時事故等條件核定後函復家長,並報局備查。
  • 七、院生生活教養費用依教養方式改變核計費用,以實際更動教養方式之 日數計算,不限當月計算其日數,逢例假日併計。 前項之費用於次月繳費時併付或抵扣。
  • 八、本規定係用於紓解院生家庭臨時及短期之照顧困境,若可事先得知預 為準備或為長期性之需求,以結合其他資源或轉介其他機構為優先考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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