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錄影節目帶業開業後,其名稱、組織、地址、負責人、資本額有變更 者,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辦理換發許可證;遺失許可證者,應於登報 聲明作廢 15 日內辦理補發。
- 二、各類變更、註銷、遺失應繳之文件一覽表(附打ˇ者)備註: (一)商號無公司登記事項表者,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 網」上之商工登記資料取代,若變更負責人,則須加附讓渡證 明文件影本 1 份。 (二)申請書 1 式 3 份,每頁請加蓋原留本局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章。公司、負責人印鑑章遺失者,隨申請書一併填寫「印鑑遺 失切結書」正本,並於申請書上敘明。 (三)如變更負責人及公司名稱,申請書上新、舊印鑑併陳,其他所 附文件加蓋新負責人及新公司名稱之印鑑。若原負責人因故無 法提供原留印鑑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離職證明等)與切 結書。 (四)申請註銷許可證之獨資合夥組織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註 銷同意書,財(社)團法人者應檢附董事會議事錄。 (五)申請遺失補發者,公司檢附登記事項表影本 1 份,獨資合夥 組織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人者附法人登記 證影本。 (六)變更地址者: 1.房屋自有者,請附平面圖(必要時請業者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 2.採委外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者,獨有營業場所面積須 達 30 平方公尺以上,並檢附委製合約書或授權合約書;自 行製作者獨有營業場所面積須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 3.門牌若經整編,附整編證明。 4.若向二房東租賃者,附原始租約及所有權人允許轉(分)租 同意書影本各 1 份;轉(分)租者,租約上應載明轉(分 )租面積並於平面圖上標示轉(分)租區域,並加蓋公司大 、小章及轉(分)租人章;自所有權人租賃後分租予他人者 亦同。 5.出租人或轉(分)租人為公司組織者,另須附經濟部「全國 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上該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 1 份;出 租人或轉(分)租人為財(社)團法人者,另須附法人登記 證書。 6.租約如非以負責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簽訂者,請加附授權 書或委託書。 7.租賃契約書上請詳細載明簽約雙方之基本資料(名稱、身分 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等),任何一方以公司名義 簽約需有負責人簽章,租約資料標示不清者,須加附說明書 ,租賃期間不到半年者,亦同。 (七)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無股東或董事會者則以同意書代替股東會、董 事會議事錄。 如為變更負責人,另附指派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 須經驗證並附中譯本),負責人若為僑外人士則出具官方核准之身 分證明文件及加註在臺住所或居所地址,並經本人簽名或蓋章。 備註: ※若係變更管轄及地址(由外縣市遷入本市)者,除檢附變更地址 應備文件外,須加附「設立許可申請書」3 份、「公司員工名冊」 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2 份,亦須查驗設備(採委製者或權利人 授權轉錄者,所附文件如同設立案)。 (八)以上所有文件應剪裁成與申請書(A4 紙張)一樣尺寸。 (九)錄影節目帶業「申請設立許可須知」、「設立許可申請書」、「申 請變更許可須知」、「變更、補發許可申請書」等文件,業者可由 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使用。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連結路徑: http://www.e-service.taipei.gov.tw(業務類別→觀光傳播類 →登記業務→「錄影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變更 負責人、名稱、資本額、地址等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 可」) 或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網站: http://www.tpedoit.taipei.gov.tw(申辦項目→申辦項目/下 載表格→臺北市民e點通→傳播類→錄影節目帶業管理→「錄影 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變更負責人、名稱、資本 額、地址等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臺北市民e點 通) ◎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7541 或直撥專線 02–27287541
\變更項目 \ 文件 \ 負責 人 組織 名稱 資本 額 地址 註銷 遺失 補發 申請書 3 份 ˇ ˇ ˇ ˇ ˇ ˇ 股東同意書或董事會議 事錄(附簽到表)、股 東會議事錄 1 份(有 修章程另附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及新章程各 1 份) ˇ ˇ ˇ ˇ ˇ 原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 1 份 ˇ ˇ ˇ ˇ ˇ ˇ 新負責人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2 份 ˇ 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登 記預查申請表 1 份( 商號附商業名稱及所營 業務登記預查答覆表) ˇ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 1 份 ˇ 房屋租賃契約書或所有 權人出借同意書及平面 圖 1 份 ˇ 聲明作廢報紙 1 份( 內容含組織名稱、負責 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ˇ 原核發許可證 ˇ ˇ ˇ ˇ ˇ - 三、規費徵收標準及繳納方式 (一)證照費:新臺幣 1,500 元整(申請註銷及變更資本額或地址者免 繳交),於核准通知領證時繳納(未核准者免繳)。 (二)繳納方式─郵政劃撥 戶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帳號:50229363,劃撥單通 訊欄須填明公司行號名稱、地址、電話及規費類別(如錄影節目帶 )。收據務須妥為保管,並於接獲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通知時持 正本、影本各 1 份前往該局領證。業者持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於觀光傳播局領取證照後,正式規費收據將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 樂產業局於劃撥後次月開立,直接寄達申請者之營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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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行字第10530182300號令發布停止適用;並自105年1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