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錄影節目帶業之定義 錄影節目帶業是指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 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影音光碟(VCD) 、數位式影音光碟(DVD) 及影碟(LD)均納歸 錄影節目帶範疇,應申請許可;一般光碟(CD、MD、MP3、隨身 碟及遊戲光碟)則否。
- 二、如何申請錄影節目帶業 (一)資格及設備: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上。 2.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 (1)委外製作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 30 平方公尺以上。 (2)自製錄影節目帶者,營業場所與錄製場所相同者,面積須達 5 0 平方公尺以上;營業場所與錄製場所不同者,須獨有營業場 所淨面積 30 平方公尺以上,錄製場所淨面積 50 平方公尺以 上。 3.應具機器設備: (1)委外製作者,應具備電視機、錄放影機(或 DVD 播放器)等 設備。 (2)自行製作者,應具備電視機、錄放影機(或 DVD 播放器)、 攝影機、字幕機、剪接機(或具上字幕、剪接功能之電腦暨軟 體)等設備。 (3)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者,應具備讀取母帶機(類似放影機之功 能)、影像壓縮卡、製作 VCD 軟體、解壓縮卡及 CD 燒錄器 等設備。 4.營業設備。 ※申請者須先備妥前項設備再向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提出申請, 送件後由觀光傳播局約妥時間派員前往查驗。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3 份。 2.員工名冊 2 份。 3.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2 份。負責人若為僑外人士 則出具官方核准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註在臺住所或居所地址並經 本人簽名或蓋章。 4.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 表),申請者為財(社)團法人者附章程及董事會議事錄,為獨 資或合夥組織者附同意書。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無股東或董事會者亦附同意書,如為新設公 司另附指派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 中譯本)。 5.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獨資或合夥組織可附金融機構出具之存 款餘額證明(以上兩者有效期限為 15 日內);外國新設公司可 附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影本、買匯水單影 本。 6.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1 份(獨資合夥組織 附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7.房屋如係租賃,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1 份;如係無償借用,檢 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 1 份,並附平面圖 1 份(必要時請業 者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1)房屋自有者,請附平面圖(必要時請業者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 (2)門牌若經整編,附整編證明。 (3)向二房東租賃者,附原始租約及所有權人允許轉(分)租同意 書影本各 1 份;轉(分)租者,轉(分)租約上應載明轉( 分)租面積並於平面圖上標示轉(分)租面積,並加蓋公司大 、小章及轉(分)租人章;自所有權人租賃後分租予他人者亦 同。 (4)出租人或轉(分)租人為公司組織者,另須附經濟部「全國商 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上該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 1 份;出租人 或轉(分)租人為財(社)團法人者,另須附法人登記證書。 (5)租約如非以負責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簽訂者,請加附授權書 或委託書。 (6)房屋及器材租賃契約書上請詳細載明簽約雙方之基本資料(名 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等),以公司名義簽 約者需有負責人簽章。租約資料標示不清者,須加附說明書, 租賃期間不到半年者,亦同。 8.委製者附委託製作合約書、合約廠商之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 (或變更登記表)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各 1 份 (須有錄影節目帶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之營業項目)。 9.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者,附授權轉錄合約書及授權轉錄廠商之經 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或變更登記表)1 份;授權人如為外國 法人或自然人,授權合約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及駐外單位驗 證並附中譯本。 10.租賃器材者附器材機具設備租賃契約書、合約廠商之經濟部商工 登記資料(或變更登記表)。 備註: ※若為現有公司商號增加營業項目者,檢附前項 1.2.3.4.6.7. 及 公司原有之登記事項表影本 1 份(獨資或合夥組織附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人者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如採 委製者另附第 8 項文件、如採授權轉錄者另附第 9 項文件。 ※若為公司增加營業項目,並同時變更資本額者,檢附前項 1.2.3 .4.5.6.7. 及公司原有之登記事項表影本(獨資或合夥組織附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人者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若為公司增加營業項目,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者,檢附前項 4. 股東同意書,必須載明同意增加錄影節目帶業之營業項目;組織 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者,應附股東會議事錄,同意增加錄影節目 帶業之營業項目。 ※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之負責人應一 致。 (三)應注意事項: 1.申請流程:繳附申請文件→查驗設備→合格核證。 2.規費徵收標準及繳納方式: (1)證照費新臺幣 2,000 元整,於核准通知領證時繳納(未核准 者免繳納)。 (2)繳納方式─郵政劃撥,戶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帳號:50229363,劃撥單通訊欄上須填明公司行號名稱、地址 、電話及規費類別(如錄影節目帶證照費 2,000 元整)。收 據務必妥為保管,並於接獲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通知時持正 本、影本各 1 份前往領證。業者持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於 觀光傳播局領取證照後,正式規費收據將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 音樂產業局於劃撥後次月開立,直接寄達申請者之營業地址。 3.取得許可證後,應即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等有關手續。 4.申請者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觀光傳播局得要 求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5.所附文件應剪裁成與申請書(A4 紙張)一樣尺寸。 6.錄影節目帶業「申請設立許可須知」、「設立許可申請書」、「 申請變更許可須知」、「變更、補發許可申請書」等,業者可由 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使用。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連結路徑: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 (業務類別→觀光傳 播類→登記業務→「錄影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 業變更負責人、名稱、資本額、地址等許可」或「錄影節目帶 業註銷許可」) 或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網站: http://www.tpedoit.taipei.gov.tw(申辦項目→申辦項目/ 下載表格→臺北市民e點通-傳播類→錄影節目帶業管理→「 錄影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變更負責人、名稱 、資本額、地址等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臺北 市民e點通) ◎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7541 或直撥專 線 02–27287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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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行字第10530182300號令發布停止適用;並自105年1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