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各機關間資料交換、便民服務及決策分析工作迅 捷、周延,減少民眾往返本府各機關申辦相關證件之時間,兼顧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 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並執行『臺北市政府推動網路新都綱要計畫』,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 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各業務資料庫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定,負責資料庫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人員。
- 三、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防安全檢查五個資 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並授權本府資訊局視系統功能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 四、本府資訊局為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管理機關,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開發市政資料庫之查詢運用功能、共通性連結介面及查詢系統及資料庫之連 結介面。 (二)負責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軟、硬體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三)設置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備份及定期檢視備份資料內容正確性,並協助各資料庫 管理機關進行系統故障排除工作。 (四)訂定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說明。
- 五、資料庫管理機關職責如下: (一)依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功能,製訂申請使用表單格式。 (二)訂定資料庫備份計畫。 (三)訂定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作為查驗各使用機關資料庫使用情形之依據。但資料 庫屬公開資訊,系統提供查詢之資料不涉及個人隱私且不妨礙公共利益及安全者 ,不在此限。 (四)確保資料庫資料正確性。
- 六、使用機關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使用機關應先依資料庫管理機關規定方式,敘明所需資料,向資料庫管理機關提 出申請。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資料庫管理機關同意後,使用機關將申請資料彙整交由本府資訊局建立主表單, 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 七、使用機關取得核定使用權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依本作業程序,訂定機關使用及內部查驗之作業規定 ,並分送各資料庫管理機關及本府資訊局備查。 (二)訂定作業規定後,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內部單位一般操作使用 者查詢使用。 (三)機關業務系統管理者應運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提供之系統安全管理功能,加強 機關內部一般操作使用者資料庫使用情形之查驗作業,定期陳報機關首長並同時 知會政風單位。
- 八、使用機關如有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時,使用機關應依程序再行申請。
- 九、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紀錄及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作業,應由使用機關業務系統 管理者,依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所訂定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或本機關相關查驗規定辦理。
- 十、業務系統管理者及一般操作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應每三個月變更一次,並妥善保管 。
- 十一、未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權益受損者,各使用 機關應提報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並通報使用機關之政風單位,研採補救及防範措施 ;如有違法者,並依法負其責任。
- 十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於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外,另行提供資料庫查詢使用管道者, 應指派專人檢視其相關查詢使用紀錄及辦理查驗稽核作業,避免資料被不當查詢使用 之情事。
- 十三、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流程圖及查詢作業申請表如附件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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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11
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資系字第10430107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4年6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