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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消護字第10434902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制度遏止濫用救護資源情形, 進而精進救護派遣縮短反應時間,以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 二、本小組設置組長 1人,由本府消防局遴派之;副組長 1人,由本府衛生局遴派之;另置 組員 5人至 7人,任期 2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由組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消防局代表 2人 (二)本府衛生局代表 1人 (三)本府消防局醫療指導醫師 1人 (四)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專科醫師 1人 (五)本府社會局代表 1至 2人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疑義個案討論。 (二)執行情形檢討。
  •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組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組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組 長擔任主席。
  • 五、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組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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