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協勤績優獎勵金核發標準表 - 核發項目 - 核發對象 - 核發標準 
 (單位:新臺幣)- 備考 - 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協勤績優,提供犯罪線索,協助偵破刑案,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勵金: - 守望相助巡守員 - 同一協勤績優事實,有二種以上之獎勵金核發規定者,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報領獎勵金。 - 一、提供犯罪線索,因而偵破普通刑案。 - (一)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普通刑案者。 - 1,000至6,000元 - (二)提供嫌犯姓名、住址、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普通刑案者。 - 3,000至20,000元 - 二、提供犯罪線索,因而偵破汽、機車、一般竊盜案。 - (一)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汽、機車、一般竊盜案者。 - 1,000至6,000元 - (二)提供嫌犯姓名、住址、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汽、機車、一般竊盜案者。 - 3,000至20,000元 - 三、提供犯罪線索,因而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 (一)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者。 - 1,000至3,000元 - (二)提供嫌犯姓名、住址、犯罪直接證據,因而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者。 - 2,000至3,000元 - 四、協助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究辦或協助緝獲逃犯者。 - 2,000至5,000元 - 五、協助搶救天然災害或意外災害,著有具體事蹟者。 - 1,000至3,000元 - 六、協助尋獲迷失幼童、老人等,著有具體事蹟者。 - 1,000至3,000元 - 七、協助處理精神病患、流浪漢等,著有具體事蹟者。 - 1,000至3,000元 - 八、拾金不昧,送還失主或送交警察機關招領,有具體事蹟者。 - 1,000至3,000元 - 九、執行巡守勤務,為鄰里居民服務,著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1,000至3,000元 - 十、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行巡守工作,著有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者。 - 1,000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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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10-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8)北市警保字第8831204600號函訂定全文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