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新字第10639206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合道路巡查與管線管理資源 ,有效處理道路缺失及管線問題,達到減少挖掘、提升路面品質、改 善市容及健全公共管線資料庫,以建構資訊透明與環保智慧城市之目 的,特設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簡任技正以上人員兼任;副主任二人,一 人由本局薦任九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由本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 稱新工處)養護工程隊隊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新工處派員擔任; 並區分為下列各組,由下列機關(構)派員擔任: (一)行政組:新工處派若干人擔任幹事,組長由挖掘管理科科長兼任。 (二)道路組:新工處派若干人擔任組員,組長由養護工程隊派員兼任。 (三)管線組:依不同管線分組,各管線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個別 指派專(兼)任代表至少一名擔任組員;管線組得置組長一名,任 期一年,得連任,由下列各管線分組之組員間推選或輪派,並經本 中心同意後擔任: 1.電力分組: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北區營業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指派專任代表。 (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及臺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 理處:指派兼任代表。 2.電信分組: (1)營運範圍涵蓋臺北市轄內之中華電信臺北營運處、各有線電視 公司及各電信固網公司:指派專任代表。 (2)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兼任代表。 3.自來水分組: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指派專任代表。 4.瓦斯分組: (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欣欣 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任代 表。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應指派兼任代 表。 5.污水下水道分組:本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應指派專任代表。 6.雨水下水道分組:本局水利工程處應指派專任代表。 7.交通分組: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應指派兼任代表。 8.油料分組: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應指派 兼任代表。 9.軍(警)訊分組:陸軍第六軍團七三資電群及內政部警政署警察 電訊所臺北分所應指派兼任代表。 10.農田水利分組:瑠公農田水利會及七星農田水利會應指派兼任代 表。 前項第二款規定所稱專任代表為經常進駐本中心作業之人員,兼任代 表為經本中心通知後進駐本中心作業之人員。
  •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道路管理 1.道路巡查監管。 2.派工案件管理。 3.缺失分類追蹤。 4.道路事故應變。 5.道路資料處理。 (二)管線管理 1.道路挖掘整合。 2.道路挖掘許可。 3.施工排程管理。 4.管線問題協調。 5.施工品質監管。 6.管線事故應變。 7.纜線設施改善。 8.管線圖資處理。 (三)外部服務 1.道路管線資訊諮詢。 2.提供外界參觀導覽。 3.辦理教育訓練課程。 (四)其他與本中心成立宗旨有關事項。
  • 四、本中心成員主要工作如下: (一)主任:督導本中心各項業務推動。 (二)副主任:襄助主任推動本中心業務。 (三)行政組組長:督導本中心行政庶務、外部服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四)道路組組長:督導道路組推動道路管理與配合管線管理等相關業務 。 (五)管線組組長:督導管線組推動管線管理與配合道路管理等相關業務 。 (六)幹事:辦理本中心行政庶務、外部服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七)道路組組員:辦理道路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八)管線組組員:辦理管線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 五、管線機關(構)派任之代表,應參加本中心開辦訓練課程受訓合格, 並報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始得擔任組員,倘無特殊原因,管線機關 (構)不得任意更換;每一代表得有職務代理人,以二名為原則。 進駐本中心之成員,倘有違反本中心相關規定、有礙本中心任務推動 或有損本中心形象等,經本中心評定情節嚴重,得撤銷其訓練合格資 格,且自撤銷其訓練合格資格之日起,不得繼續擔任本中心之組員。 進駐本中心之成員,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訓練合格資格者,自撤銷日翌 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 六、管線組組長及管線機關(構)派任代表值勤期間,經本中心評定為不 適任者,得隨時撤換;不適任之代表,管線機關(構)應即更換之。
  • 七、本中心為全日運作,除另有規定外,本中心成員應依下列規定進駐: (一)幹事、道路組及管線組之電力分組、電信分組、自來水分組及瓦斯 分組組員,應全日進駐本中心。 (二)污水下水道分組及雨水下水道分組組員,應於平日日間及經本中心 通知之其他時間進駐本中心。 (三)其他分組組員,應依本中心通知時間進駐。 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作業時段及各管線分組執行成效,依下列規定 彈性調整進駐方式;進駐人數亦得視業務推動成效酌予增減: (一)全員進駐。 (二)各管線分組之組員間輪派代表進駐。 (三)跨管線分組之組員間輪派代表進駐。 (四)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方式進駐。
  • 八、本中心全日作業時段區分如下: (一)平日日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二)平日夜間: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三)假日全天:連續假期三日以內之首日上午八時至末日之翌日上午八 時。 (四)連續長假:超過三日以上連續假期之首日上午八時至末日之翌日上 午八時。 本中心得視運作需要,彈性調整各組前項作業時段之時間區隔。
  • 九、進駐本中心之成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及差勤管理,由本中心給予個人 編碼並提供制服;各成員於執行本中心業務期間,應著制服。
  • 十、進駐本中心之成員,應遵守規定、善盡其職,並能代表所屬機關(構 )與其他機關(構)代表溝通協調,以遂行本中心任務。
  • 十一、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由進駐成員組成相關作業部門,提升執行效 率。
  • 十二、管線機關(構)為提升作業效能,得經本中心同意下,增派其他專 業人員進入本中心協同作業;經本中心通知增派者,亦同。
  • 十三、如因管線機關(構)內部因素影響本中心執行效能者,管線機關( 構)派任之代表應通知所屬之機關(構)檢討。
  • 十四、各成員因執行業務需要得召開協調會議,會議結論不得違反本中心 成立宗旨;經協調未能獲致共識者,得提報本中心解決之。
  • 十五、本中心進駐成員之用人費用,由所屬之機關(構)負擔。
  • 十六、本中心運作所需經常性費用以及本中心指派成員出差之差旅費,由 臺北市道路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七、本中心得對各機關(構)派任之代表進行績效考評,並將考評結果 送其所屬之機關(構)作為考績或獎懲參考。
  • 十八、本中心臨櫃服務時間,除另有規定外,為平日日間。
  • 十九、新成立之管線機關(構)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