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臺北市市場處北市市企字第1133010081號函修正第4、12點條文;除第4點條文自114年1月1日生效,餘自113年5月7日生效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發本處員工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 創意,檢討、研提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 制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節流效能, 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以獎勵提案同 仁。
  • 二、本處設創意提案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專門委 員以上擔任,其餘委員由本處科室主管、業務承辦同仁擔任。 本會報幕僚作業由企劃室擔任。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創意提案評審基準之審定。 (二)創意提案之審議。 (三)創意提案之推動與督導。 (四)創意提案執行成效之評審與獎勵。 (五)推薦本處優良創意提案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審查。 (六)其他與業務創新或創意行銷有關之事項。
  • 四、創意提案獎項分為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並於本府創意提案 競賽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以本年度或上年度之提案為限。 (一)「創新獎」:研提本府尚未推行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成效 者。 (二)「精進獎」:研提本府已執行之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跨機關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作為 ,且有成效者。(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跨機關 」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 方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或法人等之合作案 件(非委託其執行者)。) (四)「美學融入獎」: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並融入美學之創新 作為,且具有成效者。
  • 五、本處各科室創意提案應繕寫「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提案表」,提 送本處企劃室。
  • 六、本會報配合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相關作業期程於每年上半年度召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召集人及其餘委員不克出席得指派代理 人擔任。
  • 七、創意提案經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評審」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者,各提案得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 懲標準表第三、四項規定,按下列方式給予行政獎勵: (一)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主要提案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 二次;參與提案人員以二人為原則,得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評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主要提案人員以一人為原則 ,得核予嘉獎一次;參與提案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 。
  • 八、另為鼓勵同仁勇於創新、提供建言,各科室年度提案達六案以上並核 予採行者,列為該單位考列甲等比率之重要參據。
  • 九、相關提案一經審議,除過半數以上委員同意,不得撤案。
  • 十、本處提案經本會報各委員評審結果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按獎項 擇優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競賽評審」。
  • 十一、本計畫實施對象、提案獎項、提案受理範圍、提案不受理範圍及注 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參照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
  • 十二、本計畫經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計畫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四點規定,自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