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發本處員工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 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 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以獎勵提案同仁。
- 二、本處設創意提案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置召集人 1人,由專門委員以上擔任,其餘 委員由本處科室主管、業務承辦同仁擔任。本會報幕僚作業由企劃室擔任。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創意提案評審基準之審定。 (二)創意提案之審議。 (三)創意提案之推動與督導。 (四)創意提案執行成效之評審與獎勵。 (五)推薦本處優良創意提案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審查。 (六)其他與業務創新或創意行銷有關之事項。
- 四、創意提案獎項分為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並於本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所定 之提案受理範圍內,以本年度或上年度之提案為限。 (一)「創新獎」:研提本府尚未推行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成效者。 (二)「精進獎」:研提本府已執行之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跨機關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作為,且有成效者 。(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跨機關」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 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 間社團或法人等之合作案件(非委託其執行者)。
- 五、本處各科室創意提案應繕寫「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提案表」格式如附表,提送本處 企劃室。
- 六、本會報配合本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相關作業期程於每年上半年度召開,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如召集人及其餘委員不克出席得指派代理人擔任。
- 七、創意提案經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評審」分數達80分以上者,各提 案得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三、四項規定,按下列方式 給予行政獎勵,獎勵人員名單應一併提會審查: (一)評分達85分以上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 1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二次;參與提案人員以 2人為原則,得 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評分達80分以上,未達85分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 1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參與提案人員以 1人為原則,得 核予嘉獎一次。
- 八、另為鼓勵同仁勇於創新、提供建言,各科室年度提案達 6案以上並核予採行者,列為該 單位考列甲等比率之重要參據。
- 九、相關提案一經審議,除過半數以上委員同意,不得撤案。
- 十、本處提案經本會報各委員評審結果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者,按獎項擇優提報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競賽評審」。
- 十一、本計畫實施對象、提案獎項、提案受理範圍、提案不受理範圍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參照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
- 十二、本計畫經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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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07
臺北市市場處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市場處(104)北市市企字第10431254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溯自104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