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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市場處(104)北市市企字第10431254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溯自104年6月1日生效
  • 一、提報本處創意會報之創意提案依本基準辦理評審,並依本處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第七、八點規定給予獎勵。
  • 二、本基準評審提案,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各獎項審查配分表如附表 1、 2、 3 。
  • 三、評審委員應公平、公正辦理評審,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評審作業完畢後,應將 評審委員評分結果彙製成總表(如附表 4)。
  • 四、凡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之提案,依本計畫第十點規定,按獎項擇優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 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兢賽評審」。
  • 五、本基準經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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