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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10438326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9月20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青少年壯遊活動,鼓勵 青少年探索認識臺灣多元面向,並培養其未來志向和興趣之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一)臺北市公私立國、高中(職)學校。 (二)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經本處認可之其它團體或 個人。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補助對象限制條件 、活動辦理時間、補助內容或主題規範、補助經費額度、審查及考核 等事項,由本處每年度壯遊臺灣補助計畫公告之。
  •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住宿費:住宿地點限北北基以外地區,每人每晚為新臺幣五百元。 (二)交通費:以大眾運輸工具依實際路程覈實報支,臺北市內交通及計 程車費不得報支。 (三)誤餐費:每人每日誤餐費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四十元計。 (四)保險費:以二佰萬旅行平安險單據報支。 (五)其他費用:前四款補助總額百分之五。
  • 五、審查及補助金撥款作業: (一)本處依相關計畫或專案活動之需求,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 小組,就當年度計畫內容之申請作審查,評選出入選者並公告於本 處相關網頁。 (二)入選者於相關活動執行完畢後,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檢附當年度 壯遊臺灣補助計畫所規定之相關資料,送達本處辦理審查及補助金 撥款作業。 (三)入選者逾期未辦理請款結案者,不予補助。
  • 六、督導及考核: (一)本處得視需要隨時了解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 (二)入選者於活動期間應依原計畫確實執行,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原計 畫,或成果績效不彰,本處保留次年度補助之權力。 (三)重複申請案件經本處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 回撤案,並自負其法律相關責任。
  • 七、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八、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再次公告受 理申請。
  • 九、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 十、執行成果優良之案件,由本處授權學校給予指導教師獎勵措施。
  • 十一、本處得將獲補助案件之壯遊計畫書、壯遊心得報告、壯遊照片及影 片之電子檔,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
  •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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