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青少年 壯遊活動,鼓勵青少年探索認識臺灣多元面向,並培養其未來志向和 興趣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對象: (一)臺北市公私立國、高中及實驗教育機構學生。 (二)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壯遊活動經驗,並經本中心認可之其他 團體或個人。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補助對象、活動辦 理時間、主題內容、補助經費額度、審查、考核等事項,由本中心每 年度壯遊臺灣補助計畫(下稱補助計畫)公告辦理;本要點適用對象 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及壯遊補助計畫申請書提出申請。
-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住宿費:住宿地點限北北基以外地區,每人每晚以新臺幣五百元為 限。 (二)交通費:以大眾運輸工具依實際路程覈實報支,計程車費不得報支 。 (三)餐費:每人每日餐費以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四)保險費:受補助者依每年度補助計畫規範自行投保,覈實報支。 (五)其他費用:前四款補助總額百分之五。
- 五、審查及補助款撥款作業: (一)本中心依每年度補助計畫或專案活動之需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 審查小組,就當年度壯遊補助計畫申請書作審查,評選出受補助者 並公告於本中心相關網頁。 (二)受補助者於活動執行完畢後,應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檢附每年度 補助計畫所規定之請款資料及成果報告,送本中心辦理核銷及補助 款撥款作業;逾期未辦理者,不予補助。
- 六、考核作業: (一)本中心得視需要適時了解受核定之壯遊補助計畫執行績效。 (二)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應依原核定之壯遊補助計畫確實執行,未經本 中心同意擅自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者,本中心將刪減補助金額或撤 銷補助資格,並作為次年度補助與否之參考。
- 七、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本中心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本 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中心得再次公告受 理申請。
- 八、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受補助者,執行績效優良之案件,本中心得發 函學校給予指導教師獎勵措施。
- 九、本中心經受補助者同意授權後,得將受補助者之壯遊計畫申請書、壯 遊成果報告、壯遊照片及影片之電子檔,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中心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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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3-3001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11131065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