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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政二字第10431078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關於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查,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確定案 件,依據「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三點 第二項附表標準所列各項最低給獎金額之二分之一發給;判決確定案 件,並考量被告人數多寡,依本基準審查之。
  • 二、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法院判決拘役或易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 (二)法院判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十五萬元。
  • 三、法院判決確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十五萬元。 (二)法院判決二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十五萬元。
  • 四、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十五萬元。 (二)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十五萬元。
  • 五、法院判決確定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五年以上未滿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十五萬元。 (二)法院判決六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零五萬元。
  • 六、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一十五萬元 。 (二)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二十五萬元 。 (三)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三十五萬元 。
  • 七、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四十五萬 元。 (二)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五十萬 元。 (三)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五十五 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六十萬 元。 (五)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六十五 萬元。
  • 八、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七十萬 元。 (二)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七十五 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八十萬 元。 (四)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八十五 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九十萬 元。 (六)法院判決無期徒刑、死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九十五萬元。
  • 九、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重刑 者為準。
  • 十、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一萬 元。但以發至本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附表標準 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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