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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28939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防止輕質屋頂營建施工、施工架組配與拆 除及使用吊籠等作業發生職業災害,建立作業前通報制度,以利實施檢查 、宣導與輔導,維護作業者之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指對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 塑膠等非鋼筋混凝土材質構建之屋頂所為新建、增建、改建、拆除及 修繕。 二 施工架:指營建工程中以原木、圓竹或鋼管等材料構築,用以承載人 員及物料,作為高處作業之臨時構造物。 三 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作業:指搭設及拆除施工架過程中所為調整、紮緊 、固定、傳遞、吊升或拆卸施工架之構材、器具及工具等作業。 四 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 五 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六 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 員幫同工作。
  • 第 4 條
    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從事下列工程之一時,應於作業開始三日前通報臺北市 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緊急, 有立即進行作業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於作業開始前通報之: 一 四層樓或樓高十二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 業。 二 高度達七層樓或二十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作業。 三 使用吊籠於十層樓或樓高三十公尺以上建築物外牆作業。 前項各款樓層或樓高之計算,包含增建後建築物或附屬建物。 二個以上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共同承攬第一項各款作業之一時,應互推一人 為代表人履行通報義務。 第一項各款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應督促各雇主或自營作業 者辦理通報。
  • 第 5 條
    雇主或自營作業者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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