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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北市勞就字第1086062831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 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設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 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六)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八)法律、勞政或社政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四人。 (九)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就業歧視行為之認定或消除歧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設籍本市求職人或受僱於本市各公司、廠、行號等事業單位員工遭受就業歧 視申訴案件之協商、調解事項。 (三)關於公平就業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訂定公平就業政策。 (五)提供轄內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六)蒐集有關就業歧視問題之資料,喚起社會大眾重視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四人至六 人,均由勞動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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