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就字第104385622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4年9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職場性別歧 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 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聘(派)兼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 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 明。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作 業;幹事四人至六人,協助執行業務,由勞動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