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兒少字第1044225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4年9月14日生效
  • 一、為鼓勵寄養家庭及兒少安置機構(以下簡稱照顧者)照顧本局委託安 置之特殊需求兒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需求兒少,指符合本市兒童及少年安置照顧分類模型 分類表(如附件)所列第二類至第四類者。
  •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四、社會局應邀集安置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本小組成員十人,由社會局局長指派兒童及少年福利科代表一人擔任 召集人,其餘成員如下: (一)社會局社會工作科、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代表各一人。 (二)安置單位代表三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
  • 五、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召開會議審查特殊需求兒少資格,並得提供審查建議。 (二)研議建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及少年安置照顧分類模型。
  • 六、本小組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個案服務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 七、經本小組會議審查為特殊需求兒少,其照顧者得向社會局申請特別照 顧補助。 第二類特殊需求兒少,得不經本小組會議審查,由社會局依照顧者申 請,逕審定之。
  • 八、特別照顧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第二類特殊需求兒少之照顧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不足月每日以六十七元計。 (二)第三類特殊需求兒少之照顧者,每人每月四千元,不足月每日以一 百三十三元計。 (三)第四類特殊需求兒少之照顧者,每人每月六千元,不足月每日以二 百元計。
  • 九、領有特別照顧補助之照顧者,應執行本小組所提審查建議。
  • 十、本要點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