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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4)北市浩院保字第10430348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4年9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協助本院院民因傷、病住院 且經醫師證明需專人看護,在自主與公平正義之差別處遇原則及院民 經濟條件下,特訂定本看護費補助要點。
  • 二、有關酗酒滋事、打架送醫者,經自治委員會審議確屬該院民違紀行為 ,其看護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不在本要點補助對象之列。
  • 三、經醫師診斷需一位看護人員對一位院民看護者,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存款(含現金)未滿新臺幣(以下同)50,000 元者,每人每日最 高補助 1,800 元。逾補助金額則由院民自行負擔。 (二)存款(含現金)50,000 元以上,未滿 100,000 元者,每人每日 最高補助 1,500 元。逾補助金額則由院民自行負擔。 (三)存款(含現金)100,000 元以上,未滿 150,000 元者,每人每日 最高補助 1,200 元。逾補助金額則由院民自行負擔。 (四)存款(含現金)150,000 元以上者不予補助
  • 四、經醫師診斷得由一位看護人員對多位院民看護者,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存款(含現金)未滿新臺幣(以下同)50,000 元者,由本院全額 補助。 (二)存款(含現金)50,000 元以上,未滿 100,000 元者,院民每日 自付額以 100 元為上限,逾自付金額由本院補助。 (三)存款(含現金)100,000 元以上,未滿 150,000 元者,院民每日 自付額以 200 元為上限,逾自付金額由本院補助。 (四)存款(含現金)150,000 元以上者,院民需完全自付。
  • 五、申請看護費補助時,每次申請以十六日為限,全年最高補助金額為 1 80,000 元,超出部分由院民自行負擔,若無負擔能力則需專案簽報 。
  • 六、本要點辦理補助時應注意事項: (一)應視院民經濟狀況酌量補助。 (二)申請補助時,應檢附十日內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院民存摺影本 ,以作為申請補助時之依據。(如無存摺,須書面切結存款額度) (三)申請補助時輔導人員應婉轉告知院民自付差額之理由及額度。
  • 七、看護費補助核銷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看護費收據。 (二)診斷證明書。(需註明住院起迄日期) (三)看護服務人員身分證影本及相關受訓證書;外籍看護服務人員須加 附護照影本。 (四)已核定之申請表。
  • 八、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情事獲補助經查屬實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不予補助者應返還補助金額,如已亡故者請求自遺產中償還。 (二)存款(含現金)超過原申請之補助標準者,應要求返還溢領之補助 金額。如已亡故者請求自遺產中償還。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不足數額以結合外界資源 方式辦理。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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