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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19294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為感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寄養家庭工作人員終年照顧兒童、協助 推展福利業務之辛勞,致贈教保禮金,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三、教保禮金致贈對象為社會局所管轄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 機構)暨寄養家庭工作人員,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一條規定,為托嬰中心所置專 任之主管人員、專任護理人員、專任托育人員。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安置及教養機 構所置專任之主管人員、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 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輔導人員、 護理人員。 (三)寄養家庭家長(一方為代表)及寄養服務社工員。 前項工作人員應於當年一月一日前經社會局核備到職,且持續至當年 六月三十日仍在職者,始符合受領資格。但任職期間如轉換任職機構 ,其到離職日期仍接續者,亦符合受領資格。
  • 四、教保禮金致贈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 五、教保禮金依下列方式致贈: (一)由機構彙整符合當年度請領資格之工作人員清冊於當年八月十五日 前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二)經社會局審核符合資格者,於當年教師節前轉帳匯入受領者指定之 郵局帳戶致贈。
  • 六、教保禮金受理申請期間,如遇機構停業其人員有符合受領資格,得由 個人提出申請;未於致贈期間領取教保禮金之受領者,得於當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領取;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不再致贈。
  • 七、致贈認定以社會局核定資料為主,如教保禮金發放後,經本局查獲受 領者重複任職、未實際任職等情形與事實不符者,應繳回全額教保禮 金,如拒不繳回,逕移送強制執行。
  • 八、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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