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並建構地政領域之國際視野及專業知識,規 劃辦理「地政講堂系列講座」(以下簡稱本講座),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講座由本局各科、資訊室、秘書室及所屬土地開發總隊與各地政事務所等單位為主辦 單位。
- 三、本講座辦理地點為「臺北市地政講堂」或其他適當地點。
- 四、本講座授課對象為中央政府相關部會、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及其所屬同仁、本市地政相 關公會成員及專業人士(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從業人員等)與民眾。
- 五、本講座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 六、辦理本講座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認講師及講座內容: 1.由主辦單位洽詢講師確定講座時間、主題、演講大綱、講義及著作權授權(含 現場授權拍照、錄音、錄影等事宜)相關事項。 2.課前提供主持人(首長或其指派人員)相關資料(包含講師簡介、課程表、演 講大綱、講義等資料),並應注意資料更新。 (二)確認場地: 1.由主辦單位洽本局秘書室預借「臺北市地政講堂」場地,再向臺北市古亭地政 事務所行政課洽借停車位,並應預留講師停車位。 2.如係借用其他場地,主辦單位應事先洽詢和辦理租借事宜。 (三)行政公文簽核: 1.由主辦單位簽辦講師、講題、鐘點費、程序表、場地(含位置圖)、主持人、 工作人員等事宜。 2.函邀中央相關部會、本府相關局處及其所屬機關、地政相關公會等單位派員參 加,函內註明自行下載課程資料。 (四)開放報名: 1.每次講座應開放名額提供非公會專業人士及民眾採網路、臨櫃及電話等方式報 名;其採臨櫃或電話報名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操作報名系統,並告知自行下載 課程資料。 2.於本局局網發布最新消息、開放網路報名系統,並上傳課程資料(包含講師簡 介、演講大綱、講義 [設定安全保護] )及交通路線圖,提供學員自行下載課 程資料。 3.統計前款第二目及本款第一目之學員名單,並製作簽到表。 (五)透過多元管道宣傳: 1.函請觀光傳播局登載捷運免費報,及函請教育局於臺北市各社區大學協助宣傳 。 2.備妥文字稿及宣傳海報檔,函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協助宣傳。 3.於社群網站臺北地政官方帳號發布講師和講座等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報名系 統。 (六)主辦單位得於講座日期前,辦理預借經費事宜。 (七)主辦單位應製作地政講堂講座及導引海報共五張,黏貼或擺設位置為「臺北市地 政講堂」一樓門口,二樓電梯口和轉角處,報到處立牌及講台前;其他場地視現 場動線製作導引海報。
- 七、本講座上課當日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主辦單位於講座前一日準備筆記型電腦、簡報筆、錄音筆(至少二支)、相機、 錄影機等器材;並向秘書室領取相關設備器材(注意麥克風電池是否需再充電) 。 (二)現場佈置: 1.主辦單位應於講座前一日或當日,完成場地布置。 2.主辦單位將講義簡報檔放置筆記型電腦桌面,備妥簡報筆,如經講師同意錄影 ,應架設錄影器材(事先測試功能),並準備主持人及講師茶水。 3.主辦單位受理簽到、發給學員意見調查表。 (三)準備鐘點費、領據書、授權同意書,請講師簽收,課中適時拍攝照片,並於課後 回收學員意見調查表,整理場地及回復原狀。
- 八、本講座後續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供數位學習平台: 1.主辦單位得將經授權錄製之授課內容影音檔案,上傳至影片網站,提供數位學 習。 2.主辦單位得將授課照片上傳局網、社群網站臺北地政官方帳號,並連結影片網 站之數位課程。 (二)提供學習時數認證: 1.主辦單位應提供學員(公務人員)電子檔資料,送交人事室辦理。 2.主辦單位應將屬公會會員之參訓資料函送相關公會辦理學習時數認證;非公會 成員之專業人士,則由本局以公文函給時數認證,核定以簽到表為準,估價師 每三小時核給一小時,地政士依實際時數核給。 3.主辦單位應於學員提出之志工服務紀錄冊上註記上課時數證明及蓋章,由服務 運用單位登錄志工參與志願服務之時數認證。 (三)辦理結案簽核: 1.主辦單位應檢附領據書,辦理經費核銷。 2.主辦單位應依據回收問卷調查,製作統計及分析報告陳核,內容應具體並有改 善和回應學員意見。
- 九、主辦單位經講師確認演講內容後,應依標題、簡報及演講內容撰寫文字稿,搭配圖表、 照片,經簽核後,納入本局電子報刊載;年底時,由秘書室製作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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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秘字第1043229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8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