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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展字第1123019292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之施政理念 ,運用網路資通訊技術廣為收集民意,促進市民參與市政推動,協助 本府各機關進行網路投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定義 本要點所稱網路投票作業(i-Voting)指經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提 案,透過多元方式討論,進行意見表達後之投票結果,由議案主責機 關參採運用之網路參與機制。
  • 三、審查會議 (一)為提高網路投票作業執行效能,本府得召開審查會議。 (二)審查會議之任務如下: 1.提案計畫書之初審。 2.提案計畫書之書面複審。 3.其他有關網路投票作業之事項。 (三)審查會議成員包括下列人員,並由市長指派其中一人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審查 會議成員中之一人擔任主席。 1.市長室代表一人。 2.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資訊局、觀光傳 播局、法務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各派專門委員以上人員一 人。 3.府外學者專家五人。 (四)審查會議之幕僚作業,由研考會指派相關人員辦理。
  • 四、網路投票作業實施階段 本府推動網路投票作業之實施階段,依作業期程分為以下六個階段: 包括提案檢核階段、提案初審階段、提案討論階段、形成選項階段、 宣傳準備及上架階段與投票、結果公布及執行階段。 本府網路投票作業之實施階段說明如下: (一)提案檢核階段 1.行政機關提案:應填具提案計畫書函送本府。 2.非行政機關提案:應填具提案計畫書至臺北市政府公共政策 網路參與平臺提案。 3.提案範圍包括各項市政建設發展及行政措施規劃等公共事務 ,但非本府職權事務,不得作為提案。 4.非行政機關提案,由研考會與相關機關依提案內容涉及之職 權、適法性等原則進行檢核。 5.非行政機關提案經檢核通過後開放附議,並應於四十五日內 累計附議達一千五百則以上始成案。 6.提案人得於提案初審決定前撤回其提案。 (二)提案初審階段 1.本府應於收受行政機關提案計畫書或非行政機關完成附議之 提案計畫書二十日內,進行初審,並得視需要邀請提案人說 明。議案主責機關應派員列席審查會議進行說明。 2.初審結果,由研考會檢送會議紀錄通知提案人及議案主責機 關,並公布會議紀錄。 3.行政機關之提案,經審查通過者,議案主責機關應於二十日 內,公布提案計畫書及相關參考資料。 4.非行政機關之提案,經審查通過者,議案主責機關應於二十 日內,與提案人討論增修提案計畫書函報本府書面審查,並 得視需要召開會議協商。議案主責機關應於書面審查通過五 日內,公布提案計畫書及相關參考資料。 5.提案未通過審查者,不得於一年內就同一提案重行提出。 (三)提案討論階段 議案主責機關應視提案內容複雜度,擬定至少三十日以上之討 論期程,並自提案計畫書及相關參考資料公布日起,透過多元 管道針對提案內容及投票選項進行討論溝通。 (四)形成選項階段 1.議案主責機關應於討論期程結束後二十日內,彙整討論意見 及選項方案修訂提案計畫書函報本府進行書面複審。 2.本府應於收受提案計畫書十五日內,完成書面複審,並簽報 市長核可。 3.議案主責機關認書面複審通過之提案有執行疑義者,應於收 受書面複審結果通知十五日內,簽報市長核可後據以辦理, 並公布不上架之理由。 (五)宣傳準備及上架階段 議案主責機關應廣為運用各式宣傳管道及提報規劃情形至相關 會議討論,並於投票日十四日前,公布經書面複審通過之提案 計畫書,並進行行銷宣傳。 (六)投票、結果公布及執行階段 1.議案主責機關應依提案計畫書所載投票流程辦理投票作業。 2.議案主責機關應於投票結束翌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將投票 結果與其運用方式公布及函報本府備查。 3.議案主責機關應依投票結果按其提案計畫書所載投票結果運 用方式辦理。 4.投票結果後續執行進度與內容,應於第二目公布時一併載明 查詢方式。 議案依本府相關規範進行公民參與機制,經本府初審通過提案者,得 由議案主責機關逕行上架宣傳。
  • 五、網路投票作業各階段作業流程及表單,由研考會另定之。
  • 六、審查會議所需經費,由研考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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