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之施政理念,運用網路通 訊技術廣為收集民意,減低社會資源成本,促進公民參與,協助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 各機關)進行網路投票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i-Voting網路投票系統係提供各機關作業平臺,各項議案進行i-Voting網路投票所 得結果得列入機關後續施政之依據。
- 三、各機關得就下列管道蒐集議題擬定議案: (一)民眾透過各種管道之反映事項達到以下標準之議案: 1.市政信箱:該反映事項一星期收件達三百則者。 2.1999市民熱線:該反映事項進話量一星期達三百則者,或單日進話量達一百則 者。 3.市政論壇:該反映事項關注度達五百則者。 (二)民眾或公民團體之提案。 (三)民意代表之提案。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市政顧問之提案。 (五)政策指示之提案。 (六)機關主動之提案。 (七)其他。 前項(一)至(四)所提議案,需初步進行研判是否適合執行i-Voting網路投票,如不 適合者,機關應以其他方式、管道回應或於市政論壇發起議題討論(市政論壇議題除外 )。
- 四、各機關得就下列議題內容,依業務需求評估擬定議案,進行i-Voting網路投票作業: (一)人事人選。 (二)預算。 (三)政策。 (四)其他。
- 五、各機關所提i-Voting網路投票議案說明文件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議題說明(包含議題選定背景說明、參考資料、投票結果擬定運用方式)。 (二)投票人資格。 (三)投票人驗證方式:可就下列驗證方式採單一或多樣驗證(可先洽詢本府資訊局) 1.不驗證 2.圖形驗證碼 3.社群網站 4.電子郵件 5.手機號碼 6.台北卡 7.戶役政 8.自然人憑證 9.匯入名單 10.介接資料庫 (四)投票期間。 (五)注意事項。 (六)宣傳推廣方式。 (七)結果產出。
- 六、i-Voting網路投票議案擬訂之核定、執行及宣傳推廣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選定i-Voting網路投票議案,備齊議案說明相關文件及填具「臺北市政府 (機關名稱) i-Voting網路投票議案自審表」(如附件),簽奉機關首長核定 後,公開說明議案是否進行i-Voting網路投票: 1.核定需進行者,承辦人員以員工愛上網帳號登入本府i-Voting網路投票系統, 將核定之議案鍵入系統。 2.核定不進行者,機關應以其他方式、管道回應或於市政論壇發起議題討論(市 政論壇議題除外)。 (二)議案之宣傳推廣需於投票二星期前進行,並應發布新聞稿於本府及機關網站,或 採取各式公民溝通方式,以提高投票率。
- 七、針對運用i-Voting網路投票結果,各機關需於投票結束後一星期內將投票結果及其運用 方式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或市長,除應將之公布於媒體或發布新聞稿於市府及機關網站外 ,亦應將投票結果及其運用方式併同自審表函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備查(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收文)。
- 八、i-Voting網路投票作業相關分工如下: (一)制度規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系統建置、維護、教育訓練及各機關專責人員權限開設:本府資訊局。 (三)議題設定、議案核定執行、宣傳推廣及投票結果分析運用:各機關。
- 九、各機關i-Voting網路投票系統權限申請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應設置系統專責人員。 (二)專責人員負責議案上傳系統前端網站前再次覆核作業,覆核確認後,配合宣傳推 廣需於投票二星期前上傳至本府i-Voting網路投票系統平臺(此階段民眾可看到 i-Voting網路投票議案但尚不能投票)。
- 十、本府i-Voting網路投票系統設置網址:http://www.ivoting.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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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展字第10433334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