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之施政理念,運用網路資通訊 技術廣為收集民意,促進市民參與市政推動,協助本府各機關進行網路投票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定義 本要點所稱網路投票作業(i-Voting)指經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提案,透過多元方式 討論,進行意見表達後之投票結果,由議案主責機關參採運用之網路參與機制。
- 三、審查會議 (一)為提高網路投票作業執行效能,本府得召開審查會議。 (二)審查會議之任務如下: 1.提案書或提案計畫書之初審。 2.提案上架說明書之書面複審。 3.其他有關網路投票作業之事項。 (三)審查會議成員包括下列人員,並由市長指派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審查會議成員中之一人擔任主席。 1.市長室代表一人。 2.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資訊局、觀光傳播局、法務局、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各派專門委員以上人員一人。 3.公民參與委員會派委員二人。 4.府外學者專家三人。 (四)審查會議之幕僚作業,由研考會指派相關人員辦理。
- 四、網路投票作業實施階段 本府推動網路投票作業之實施階段,依作業期程分為以下六個階段:包括提案階段、提 案初審階段、提案討論階段、形成選項階段、上架宣傳階段與投票、結果公布及執行階 段。 本府網路投票作業之實施階段說明如下: (一)提案階段 1.行政機關提案:應填具提案計畫書函送本府。 2.非行政機關提案:應填具提案書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 ,六十日內累計附議達三千則以上。 3.提案範圍包括各項市政建設發展及行政措施規劃等公共事務,但非本府職權事 務,不得作為提案。 4.提案人得於提案初審決定前撤回其提案。 (二)提案初審階段 1.本府應於收受行政機關提案計畫書或非行政機關完成附議之提案書二十日內, 進行初審,並得視需要邀請提案人說明。議案主責機關應派員列席審查會議進 行說明。 2.初審結果由研考會檢送會議紀錄通知提案人及議案主責機關。 3.行政機關之提案,經審查通過者,議案主責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公布提案計畫 書及相關參考資料。 4.非行政機關之提案,經審查通過者,議案主責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依提案書內 容填報提案計畫書函報本府書面審查,議案主責機關應於書面審查通過五日內 ,公布提案計畫書及相關參考資料。 5.提案未通過審查者,不得於一年內就同一提案重行提出。 (三)提案討論階段 議案主責機關應視提案複雜度,擬定六十日以上之討論期程,自提案計畫書及相 關參考資料公布日起,透過多元管道針對提案內容及投票選項進行討論溝通。 (四)形成選項階段 1.議案主責機關應於討論期程結束後二十日內,彙整討論意見及選項方案填報提 案上架說明書函報本府進行書面複審。 2.本府應於收受提案上架說明書二十日內,完成書面複審。 3.議案主責機關認書面複審通過之提案有執行疑義者,應於收受書面複審結果通 知二十日內,簽報市長核可後據以辦理,並公布不上架之理由。 (五)上架宣傳階段 議案主責機關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公布經書面複審通過之提案上架說明書,並 進行行銷宣傳。 (六)投票、結果公布及執行階段 1.議案主責機關應依提案上架說明書所載投票流程辦理投票作業。 2.議案主責機關應於投票結束翌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將投票結果與其運用方式 公布及函報本府備查。 3.議案主責機關應依投票結果按其提案上架說明書所載投票結果運用方式辦理。 4.投票結果後續執行進度與內容,應於第二目公布時一併載明查詢方式。 議案依本府相關規範進行公民參與機制,經本府初審通過提案者,得由議案主責機關逕 行上架宣傳。
- 五、網路投票作業各階段作業流程及表單,由研考會另定之。
- 六、審查會議所需經費,由研考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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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10
臺北市政府網路投票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研展字第10630766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i-Voting網路投票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網路投票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