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辦理宗教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之主辦單位(下稱主辦 單位)應於活動前 30 至 60 日檢具活動企劃書(含交通管制計畫、 維護公共安全計畫)(附件 1)、環境維護表(附件 2)及遶境路線 圖(附件 3)函請主辦單位所在地之區公所(下稱區公所)協助召開 協調會。區公所於接獲通知後,應邀集活動主辦單位及臺北市政府( 下稱本府)警察局(含轄區分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下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 工程處、公共運輸處、停車管理工程處、場地主管機關及本府民政局 等相關權管機關召開活動協調會。
- 二、主辦單位於活動前 30 至 60 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附件 1 及附件 3 向本府警察局轄區分局申請臨時使用 道路,如活動範圍跨 2 轄區以上者,則逕向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提出申請。
- 三、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如有使用公有場地或設施,主辦 單位應向場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場地管理機關受理其申請時,應通 知主辦單位所在地區公所。
- 四、協調會會議程序中,由主辦單位說明活動企劃內容,再由本府相關權 管機關針對活動內容提出指導並宣導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 (二)本府消防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三)本府警察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社會秩 序維護法。 (四)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五)本市公共運輸處:臺北市聯營公車臨時性改道公告及設置臨時性站 牌作業程序。
- 五、協調會中主辦單位就本府相關權管機關所提意見若無任何疑問,需當 場切結同意遵守法令規定,切結書(附件 4)需附於協調會會議紀錄 內。 前項切結書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 六、本府警察機關核准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於書面函復主辦單位時,應載 明務必依交通管制計畫據實執行,並指派工作人員維護活動現場秩序 ,同函並副知本府民政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區公所及 相關機關。另警察機關應於活動前妥適規劃協勤勤務以協助主辦單位 交通管制及疏導工作。
- 七、主辦單位如有燃放爆竹煙火需求者,應填具「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報備 暨維護公共安全計畫表」(附件 5)向本府消防局申請許可;有搭設 舞台需求者,應依規定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其他依規定(如 提交交通管制計畫、借用活動場地等)應向權管機關提出申請者,亦 同。 主辦單位向權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權管機關於作成決定後應副知區公 所,區公所並應協助確認主辦單位是否如期完成各項申請。
- 八、本府相關權管機關於宗教及民俗活動辦理期間,應依權責並審酌活動 規模,指派適當人力到場協助及稽查。主辦單位有違規情事時,由各 權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逕行告發及落實取締;若主辦單位違規情節嚴重 ,本府警察局、本府環境保局、本府消防局等機關應於活動結束後 7 日內,函知區公所,並副知本府民政局違規情形。
- 九、場地主管機關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檢查主辦單位是否回復原狀,如未 回復原狀,應函知區公所並副知本府民政局;如活動跨 2 轄區以上 ,各區公所應函知主辦單位所在地區公所。活動受市民檢舉案件眾多 、未依活動企劃書及遶境路線圖辦理,或未遵切結事項,致嚴重影響 市民生活時,區公所應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檢討會,並將檢舉情形及會 議結論送本府警察局(含轄區分局)及場地管理機關,作為來下次申 請臨時使用道路之准駁參考。
- 十、如民意代表協助主辦單位召開協調會,或由本府各局處主動召開者, 且已無待解決事項時,區公所得免再次召開協調會,後續切結及相關 執行事項,仍應遵照本作業程序辦理。
- 十一、遶境主辨單位應使用電子音響或環保鞭炮車為原則,並須協助宣導 參贊宮廟或遶境途經之宗教團體減少使用鞭炮。
- 十二、宗教團體參香活動(含起駕、回鑾)須填寫自主檢查表(附件 6) 送交區公所,如經區公所評估活動規模較大者,續依規定召開協調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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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0860220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4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