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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民宗字第10231854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民俗遶境或類似宗教活動標準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宗教民俗遶境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 一、辦理宗教民俗遶境活動之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前 30 至 60 日檢具活動 企劃書(含交通管制計畫)及遶境路線圖函請主辦單位所在地之區公 所協助召開協調會,區公所於接獲通知後應邀集活動主辦單位及本府 警察局(含轄區分局)、交通局、環保局、消防局、新工處、建管處 及民政局等相關機關召開活動協調會。
  • 二、辦理宗教民俗遶境活動之主辦單位於活動前 30 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活動企劃書(含交通管制計畫)及遶 境路線圖向警察局轄區分局申請臨時使用道路,如活動範圍跨 2 轄 區以上者,則逕向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請。另主辦單位如逕向 警察機關申請而未通知區公所,請受理申請臨時道路使用之轄區分局 或警察局協助函轉活動相關資料至區公所召開協調會。
  • 三、警察機關依權責審視活動內容後應函復申請人所提臨時道路使用申請 ,另應對遶境路線進行行政指導。警察機關核准臨時使用道路申請後 ,應以書面函復申請人務必依交通管制計畫據實執行,並指派工作人 員維護活動現場秩序,同函並請副知本府民政局、交通局、環保局、 消防局、轄區區公所及相關機關。另警察機關應於活動前妥適規劃協 勤勤務以協助主辦單位交通管制及疏導工作。
  • 四、各宗教及民俗活動於進行時經查有違規情事,由各權管機關依相關法 令逕行告發及落實取締。
  • 五、民政局於年度末提供受市民檢舉重大之之主辦宮廟、團體名單予各權 責機關,俾作為未來年度核准其申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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