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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北市民戶字第110602817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0年12月15日生效
  • 一、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領戶籍謄本案件,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 件達 10 件(含 10 件)以上者,應至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本市各戶所)設置之大宗戶籍謄本申領專櫃辦理。
  • 二、為避免大宗戶籍謄本之請領造成其他申請民眾之申辦時間及品質產生 排擠現象,嚴重影響其他民眾公平使用公務資源之利益時,本市各戶 所發現同一申請人以分散方式領取號碼牌至各櫃檯申領謄本時,應請 該申請人至大宗戶籍謄本專櫃辦理。
  • 三、申請人於送件前,請先行至本市戶政事務所網站查詢本市各戶所目前 案件處理狀況,選擇待辦件數較少之戶所送件,以節省申辦時間。
  • 四、遇有特殊情形如專案、戶政系統網路中斷等因素時,本市各戶所得依 實際情況順延作業時間。
  • 五、申請人申請大宗戶籍謄本提出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本市各戶所應確 實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審核利 害關係證明文件。
  • 六、本市各戶所得設置專櫃受理大宗戶籍謄本之申請,並設立受理大宗戶 籍謄本案件登記簿(如附件),以備查考。
  • 七、本市各戶所對於 10 件以下之申請案件,得依其櫃檯數量、人力配置 、現場等候人數、案件受理等現場實際情形,因所制宜適時調整取號 作業方式或受理順序,以不影響多數一般案件申請者使用公務資源之 權益為原則,自行訂定作業方式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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