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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4)北市皓院社字第10430306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院法規訂定、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案之審議。 (二)其他有關本院法制之研議。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院長擔任。 本小組由本院副院長、秘書及各組室主管組成之。
  • 四、各組室主管不克出席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本院主管單位提案性質召集並擔任主席。
  • 六、本院主管單位之提案於簽陳准後召開法規小組會議,並於會議前三日將資料送達小組成 員。
  • 七、本小組就第二點第一款決議通過之事項,於提請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依據臺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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