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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公字第10433728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8月18日起生效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為管理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周邊廣場田園基地,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府周邊廣場田園基地共計六區,詳細位置如附圖。第一、五、六區 為開放認養區,第二、三、四區為公園處植栽示範區。
  • 三、第一區之申請人,以服務身心障礙者之社福團體(以下簡稱社福團體 )為優先受理對象,如有二個以上社福團體提出申請者,公園處應依 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管理作業要點)第 七點規定決定認養單位;如無社福團體提出申請,公園處應依管理作 業要點規定決定認養單位。
  • 四、認養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認養單位應檢送相關圖說經公園處同意,始得於田園基地搭設作物 支撐架、棚架或遮網等設施物,並應選擇市售園藝專用產品,及考 量視覺景觀一致性及安全性,搭建設施物。 (二)認養單位不得變更公園處規劃配置之設施物。 (三)第六區認養單位應種植公園處提供之果樹樹苗,並植栽於公園處指 定之穴位,認養期間為二年;認養契約期滿、解除或終止,認養單 位除種植之果樹樹苗外,應將田園基地回復原狀返還公園處。 (四)第一、五區認養單位應於公園處設置之栽植槽(畦)內種植。
  • 五、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之事項,應依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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