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代收代辦費補助 申請須知第七條、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申請須知第八條、臺北 市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補助申請須知第九條、臺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 獎助學金申請須知第十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 補助申請須知第十條。
- 二、目的: (一)加強管控本會教育扶助案件審核及落實追蹤受補助對象補助期間資 格。 (二)辦理核發之補助或津貼溢領款催繳及註銷作業。
- 三、期間:每學期收件審核階段及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
- 四、所稱之溢領,係指請領人喪失、變更各項教育津貼或補助之請領資格 ,所為該津貼或補助之領取,或不得同時領取各項福利津貼而重複領 取者。
- 五、項目: (一)受理窗口申辦作業情形 (二)受補助對象資格異動情形追蹤 (三)受補助對象重複請領情形 (四)本會受理各項教育津貼或補助,經核對結果確認係屬溢領津貼或補 助款者,辦理催繳情形。
- 六、查核及核對作業: (一)學校受理案件: 1.本會於收件審核期間以線上戶政系統查確申請人設籍情形、原住 民身分註記,並予以紀錄。 2.補助款核發後利用每月民政局提供戶籍資料查核受補助對象戶籍 、原住民身分註記異動情形,並利用社會局社會福利系統確認同 性質補助重複請領之情事。 3.補助款核發後抽查每 1 行政區 1 所學校辦理情形,抽查內容包 括請款情形、受補助對象戶籍及學籍異動情形、學校轉發補助款 紀錄、實際居住之事實等。 4.各學校經核對結果確認補助有溢領情形。 (二)區公所受理案件: 1.補助款核發後利用每月民政局提供戶籍資料查核受補助對象戶籍 、原住民身分註記異動情形,並利用社會局社會福利系統確認同 性質補助重複請領之情事。 2.補助款核發後抽查每 1 行政區 2 件申請案,抽查內容包括受 補助對象戶籍及學籍異動情形、實際居住之事實等。 3.各區公所經核對結果確認補助有溢領情形。 (三)實際居住之事實由受補助對象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原服員透過下列方 式進行抽查: 1.電話訪問。 2.受補助對象提供繳費單、房屋租賃契約等佐證資料。 3.家戶訪視。 4.各區公所原服員將查訪結果製成紀錄後函送本會。 5.各區公所經抽查核對結果確認補助有溢領情形者,得逕行通知該 當事人命繳還溢領款之行政處分公文並陳報本會。
- 七、查核及溢領結果處理方式: (一)學校案件如收件審核期間未符合申請資格者,通知學校後逕退回文 件,並於 10 日內補正。 (二)補助款核發後經查受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休學、戶籍遷出、重複請 領同性質補助、喪失原住民身分、未實際居住本市等情形,將函知 受補助對象及受理單位於 20 日內依本作業規定 (三)計算方式繳回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一律取消本會各項教育扶助 案件資格,不得再申請。 (四)經各校或區公所命其繳還溢領款之行政處分公文後,期限屆滿 20 日內仍未繳還者報本會進行第二次催繳手續。 (五)本會辦理催繳應以雙掛號送達證書命其繳還補助款之書面行政處分 ,屆滿於期限 30 日內仍未繳還者,提出行政救濟期間或行政救濟 程序終結仍未繳還者,依相關法規辦理催繳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八、本會各項教育扶助溢領補助款參照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計算方式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代收代辦補助費: 1.家長會費及書籍費不予追繳,並函知原受理單位。 2.學生團體保險費:除轉學至其他縣市須追繳剩餘月份之補助費, 其他情形不予追繳;本會將先函請原就讀學校協助查詢受補助對 象學籍異動情形後始追繳款項。 3.課後學習活動:按補助金額計算,受補助對象如喪失資格日未逾 學期 1/3 者,追繳補助金額 2/3;逾學期 1/3 但未逾學期 2 /3 者,追繳補助金額 1/3;逾學期 2/3 者不予追繳,本會亦 函知原受理單位。 (二)學校午餐補助費:按補助金額計算,受補助對象如於學期中喪失資 格者,喪失資格日後剩餘補助日數乘以新台幣 35 元;本會先函請 原受理單位計算繳還剩餘款項後始進行追繳。 (三)就學交通費:按補助金額計算,受補助對象如喪失資格日未逾學期 1/3 者,追繳補助金額 2/3;逾學期 1/3 但未逾學期 2/3 者, 追繳補助金額 1/3;逾學期 2/3 者不予追繳。本會亦函知原受理 單位。 (四)獎助學金:不予追繳,並函知原受理單位。 (五)生活津貼:按補助金額計算,受補助對象如喪失資格日未逾學期 1 /3 者,追繳補助金額 2/3;逾學期 1/3 但未逾學期 2/3 者, 追繳補助金額 1/3;逾學期 2/3 者不予追繳,本會亦函知原受理 單位。
- 九、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於六個月內未獲行政執行分署具體回應時,應確 實掌握辦理進度,並列冊管理,以確保債權。
- 十、應繳還重複溢領之教育扶助津貼及補助,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 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得同意分期攤繳,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 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 十一、分期攤還溢領教育扶助津貼及補助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辦理攤繳之切結,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需一次 繳清,違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強制執行。
- 十二、溢領教育扶助津貼及補助者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會催繳, 仍未繳還者,繕製溢領款項註銷彙總表,函報審計機關審核並核定 後,據此辦理註銷,並通知本府主計處及財政局: (一)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 (二)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 領金額。 (三)依規定催繳後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不敷成本者。 (四)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 (五)因其他原因致未清償,經簽辦同意註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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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教文字第10430667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溯自104年8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