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事務,加強 資源整合與妥善運用,鼓勵公私機構團體參與維護所轄運動場地,特 訂定認養單位評選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二、本計畫認養標的為本局公告之所轄運動場地。
- 三、公私立機構、團體、各級機關學校皆得申請認養。 認養期限為認養訂定契約日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期滿得優先 申請繼續認養,應於認養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並經認養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審查通過後,另定認養契約 ,續約以 1 次為限,且期限不得超過 2 年。
- 四、評選會之組成成員,由本局首長指派本局專門委員以上主管 1 人擔 任召集人,並遴聘以下成員,俟本局完成全部評選事宜,且無後續待 處理事項後解散。 (一)河濱公園運動場地:體育專家學者 3 人、體育團體代表 1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人、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1 人、及本局運動設施科科長 1 人,共 9 人組成評選會。 (二)其他運動場地:體育專家學者 3 人、體育團體代表 1 人、臺北 市政府財政局 1 人及本局運動設施科科長 1 人,共 7 人組成 評選會。 評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認養單位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分表如附件。 (二)辦理認養單位評選。 (三)申請繼續認養之審查。
- 五、申請認養單位應於本局公告期限屆滿前向本局提出認養企劃書,逾期 提出申請者,則不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認養企劃書,其內容至少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組織運作。 (二)場地維護計畫(含但不限於認養期間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財務計畫。 (四)活動計畫。 (五)認養效益。 (六)過去認養績效。(無認養經驗者,得免附)
- 六、認養單位評選程序: (一)申請認養單位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進行簡報,未依時間到場逾 10 分鐘即視為放棄簡報之機會,簡報及答詢項目不計分。 (二)評選會召開時,由各到場申請認養單位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三)各申請認養單位參加簡報時,得自備簡報器材,且進場參加簡報之 人數不得超過 5 人(含器材操作人員)。 (四)各申請認養單位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5 分鐘,簡報時間終了前 2 分鐘響鈴 1 次提醒,簡報時間終了響鈴 2 次,申請認養單位應 立即停止簡報。 (五)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即經全數委員詢問 結束後由申請認養單位答覆。各申請認養單位答覆時間不得超過 5 分鐘,答覆時間終了響鈴 2 次,申請認養單位應立即停止答覆並 退席。 (六)申請認養單位簡報完成後,由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 定方式,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 換為序位,分別評定各申請認養單位所得之分數及序位。若加總分 數相同時,以評選項目「場地維護計畫」之分數高低,決定序位。 (七)申請認養單位所得之評分經出席委員評定,其平均值低於 75 分時 ,不具認養資格。 (八)同一處河濱公園內運動場地僅有一家申請認養單位參選時,採總評 分法,申請認養單位獲評選委員評定之分數,其總平均應達 75 分 以上,並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能獲得認養資格。 (九)評選會評定申請認養單位之順序,評選結果由本局核定後公布於本 局網頁。
- 七、本局以書面通知各運動場地第一序位單位於期限內簽訂認養契約,未 於期限內訂約者,依序位遞補之。
- 八、本計畫訂定與修正,經本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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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10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地認養單位評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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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設字第106341937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