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類流感高危險族群 及時就醫,降低疫情傳播風險,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局每六年函請本市市場處、本市動物保護處及本市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提送機關) ,填製本市禽畜養殖等相關工作人員就醫通路卡(琉金卡)名冊(如附表一),提送本 局統一製作琉金卡(以下簡稱本卡),並交由提送機關統一發放。 提送機關於提送後,如有新增前項工作人員,應每半年主動依前項規定辦理。
- 三、本卡自製卡日起,有效期間為六年。
- 四、本卡持卡人出現類流感或發燒等症狀時,至合約醫療院所就醫並出示本卡,經合約醫療 院所確認後,得免收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優待。 前項合約醫療院所,指於本市登記,並與本局簽訂「臺北市禽畜養殖等相關工作人員上 呼吸道感染醫療補助計畫」合約之醫療院所。
- 五、合約醫療院所向本局辦理上開優待費用之經費核銷時,應檢附領據(如附表二)及費用 補助清冊(如附表三)。
- 六、本卡持卡人離職,本卡應由提送機關回收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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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疾字第10436138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4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