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工字第104430108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為保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 福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並建立相關安全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福人員:係指本局暨所屬機關執行社會工作及社會福利業務者。 (二)人身安全維護:係指社福人員因工作遭受騷擾、威脅、攻擊、恐嚇、跟蹤或傳染 疾病等直接或間接傷害其人身安全之虞的各種狀況之維護。
  • 三、為維護社福人員人身安全,本局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社福人員人身安全教育訓練每年六小時,並加強培育危機意識與應變能力。 (二)對社福人員執行職務之辦公環境應規劃設計相關人身安全措施。 (三)辦公處所應與相關機關建立連繫機制,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政單位加強巡邏。 (四)其他對社福人員執行職務可能引起安全及健康之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 措施。
  • 四、社福人員對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並應注意 以下事項: (一)得請求服務機關提供執行職務之安全配備。 (二)得請求服務機關派員陪同或提供相關協助。 (三)應製作相關紀錄,所取得之個人資料應妥善保管。 (四)如現場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停止執行職務,並立即通報服務機關。
  • 五、社福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時,應通報服務機關,服務機關接獲通 報後,應立即指派人員陪同協助維護人身安全,工作事項如下: (一)應立即層報主管,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有造成傷害或傷害之虞者,得協助請 求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風險或危機程度重大者應成立專案處理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危機事件危害程度,於三個工作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就有關該事件之可能後果及處理方法,進行溝通。 3.指定發言人迅速對外說明,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權益。
  • 六、社福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時,本局辦理下列處置: (一)對社福人員及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社福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威脅、攻擊者追究相關民刑責任,本局提供法 律上協助。 (三)社福人員因執行職務致罹患傳染病、身心受創等,提供後續相關醫療、心理諮商 協助。 (四)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維護措施。
  • 七、為評估特定個案或關係人可能發生影響他人、自身安全或健康之風險,得函請相關機關 提供該個案或關係人等相關資料。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