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院民特殊需要,由本 院代為保管財物時,為善盡保管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代管對象為住院、轉住養護區有代管需求之院民、無自理能 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財物代管需要者。
- 三、本要點之代管項目為金融存簿、提款印鑑章、現金、信用卡、提款卡 及貴重物品等。
- 四、院民金融存簿、提款印鑑章、信用卡及提款卡由本院代管與領回時, 輔導員、社工員或約聘社工員(以下簡稱個案管理者)應填具「院民 財物代管、領回登記表」辦理登記,院民、見證人及個案管理者分別 簽章存證。 金融存簿由個案管理者代管,提款印鑑章由單位主管代管。 代管期間,如代院民存提款應分別登載於「院民款項收支明細表」及 金融機構「院民存提款統計名冊」,提款單交由單位主管核對後蓋用 印鑑。
- 五、院民現金代管與領回規定如下: (一)院民現金由本院代管與領回時,個案管理者應填具「院民財物代管 、領回登記表」。院民、見證人及個案管理者分別簽章存證。另院 民現金收支狀況,由單位主管指定個案管理者以外之人員,詳載於 「院民款項收支明細表」。 (二)養護區代管每位院民預留現金金額應於三千元以內,安養區則為一 萬元以內,如有特殊需求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六、院民貴重物品代管與領回規定如下: (一)院民貴重物品由本院代管時,個案管理者應填具「院民財物代管、 領回登記表」及核對拍照辦理登記,院民、見證人及個案管理者分 別簽章,再由見證人及個案管理者封存簽章,交由單位主管存放於 辦公室保險箱。 (二)領回時,個案管理者應填具「院民財物代管、領回登記表」,交由 單位主管核對後開啟保險箱取出該貴重物品,交付院民時,院民、 見證人及個案管理者分別簽章、共同封存。 (三)保險箱鑰匙由單位主管保管。
- 七、前述第四點、第五點或第六點之院民如無法親自簽章或封存時,由見 證人及個案管理者分別簽章、共同封存。
- 八、為掌握院民財物保管狀況,個案管理者應按月陳報「院民財物保管月 報表」及「院民款項收支明細表」,並會辦政風室。
- 九、院民如由本院代為保管財物於轉組時,所屬個案管理者應填具「院民 轉組財物處理清冊」辦理移交,並逐項檢視後陳核。
- 十、院民未併同轉組之物品,院民親友如有意願代管者,經院民同意後, 由所屬個案管理者填具「院民物品領取單」,由院民親友領取代管; 如無親友或親友無意願代管者,於轉組三個月內,由原所屬個案管理 者填具「院民物品處理單」,得徵求院民同意或會同自治委員清點, 視同廢棄物處理。
- 十一、代管院民財物所使用之登記表、冊,應列入移交,結案時隨個案資 料袋移交社工組歸檔。
- 十二、院民財物代管執行情形,由政風人員每年不定期實地抽查,抽查不 符規定者,由抽查之政風人員將事實簽報處理。
- 十三、院民財物代管單位應盡善良保管人之責任,如有故意而釀損害,相 關人員應予以議處;如因不可抗力致院民財物損失時,經查明屬實 得免予賠償。
-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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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北市浩院保字第1133002773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自113年9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