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4)北市浩院保字第10430375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10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院民特殊需要,由本 院代為保管財物時,為善盡保管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代管對象為住院、轉住養護區有代管需求之院民、無自理能 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財物代管需要者。
  • 三、本要點之代管項目為金融存簿、提款印鑑章、現金、信用卡、提款卡 及貴重物品等。
  • 四、院民金融存簿由本院代管與領回時,輔導員應依「院民財物代管、領 回登記表」(附件一)辦理登記。金融存簿及提款印鑑章應由單位主 管指定專人分別代管,委託院民、見證人、輔導員應分別簽章存證。 代管期間,如代院民存提款應分別登載於「院民款項收支明細表」( 附件二)及金融機構(郵局)「院民存提款統計名冊」(附件三)。
  • 五、院民現金代管與領回規定如下: (一)院民現金由本院代管與領回時,輔導員應依「院民財物代管、領回 登記表」辦理登記。委託院民、見證人、輔導員均應分別簽章存證 。另院民現金收支狀況,輔導員應依「院民款項收支明細表」,詳 載收支情形。 (二)養護區代管每位院民預留現金金額應於三千元以內,安養區則為一 萬元以內,如有特殊需求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六、院民貴重物品代管與領回規定如下: (一)院民貴重物品由本院代管、領回時,委託院民、見證人及輔導員應 核對、拍照並封存簽章後存放於金融機構保管箱;輔導員依「院民 財物代管、領回登記表」辦理登記,委託院民、見證人、輔導員均 應分別簽章存證。 (二)金融機構保管箱鑰匙由單位主管代管;保險箱密碼或鑰匙由輔導員 保管。 (三)領取代管之貴重物品由單位主管指派人員於登記後為之。
  • 七、前述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之委託院民如無法親自簽章或封存時, 由見證人及輔導員分別簽章、共同封存。
  • 八、為掌握院民財物保管狀況,輔導員應按月陳報「院民財物保管月報表 」(附件四)。
  • 九、院民如由本院代為保管財物事項於轉組時,由所屬輔導員會同自治委 員或院民一名及照顧服務員協助財物清理。所屬輔導員應填具「院民 轉組財物處理清冊」(附件五)辦理移交,並逐項檢視後陳核。
  • 十、院民未併同轉組之物品,院民親友如有意願代管者,經院民同意後, 由所屬輔導員填具「院民物品領取單」(附件六),由院民親友領取 代管;如無親友或親友無意願代管者,於轉組三個月後,由原所屬輔 導員填具「院民物品處理單」(附件七),得徵求院民同意或會同自 治委員清點,視同廢棄物處理。
  • 十一、本要點所定之有關登記表、冊應按序編號妥為保管,並列入移交, 結案時隨個案資料袋移交社工組歸檔,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院制訂, 並得視需求修訂。
  • 十二、院民財物代管執行情形,由政風人員實施不定期抽查,抽查不符規 定者,由抽查之政風人員將事實簽報處理。
  • 十三、院民財物代管單位應盡善良保管人之責任,如有故意而釀損害,相 關人員應予以議處;如因不可抗力致院民財物損失時,經查明屬實 得免予賠償。
  •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