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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資字第10960290642號函廢止,並109年9月10日生效
  • 一、為加速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與本府各機關間資料交換及便民服務, 並兼顧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 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各業務資料庫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定,負責資料庫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人員。
  • 三、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防安全檢查五個資 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本府資訊局將視系統功能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 四、申請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本局由資訊室指派專人擔任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辦理本局一般操作使用者權限 申請事項。 (二)本局各單位依業務需求填寫各類「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 ,送本局資訊室彙整後,函送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本局資訊室彙整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之各類「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申 請表(附表)後,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申請表(正表),勾選使 用之市政資料庫類別,正、附表一併送本府資訊局建立主表單,並開放核定之使 用權限。 (四)本局各單位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一般使用者帳號申請表及「申請使用臺 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保密切結書」,送本局資訊室建立使用者權限、次表單使用 群組及目錄組等,並依業務實際需要查詢市政資料庫。
  • 五、人員或業務異動: (一)本局各單位使用者如有異動或查詢之業務項目如需變更或增加時,應依第四點規 定再行申請。 (二)本局資訊室業務系統管理者如有異動時,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業務管理 者帳號異動申請表並通知本府資訊局辦理異動。
  • 六、本局資訊室應運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提供之系統安全管理功能每 3個月列印系統使用 紀錄、查詢內容紀錄及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定期陳報本局局長並同時知會綜合企劃科 及政風室,相關資料並供資料庫管理機關及本府資訊局查驗使用。
  • 七、稽核作業 (一)由本局資訊室、綜合企劃科及政風室派員組成稽核小組,資訊室負責使用者及業 務系統管理者之帳號密碼查核,綜合企劃科負責使用者查詢內容之查核,政風室 負責資料庫異常使用情形之查核。 (二)稽核小組每 3個月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 室查明後簽報處理。
  • 八、本局各單位使用者及業務系統管理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應每 3個月自行變更一次,並妥 善保管。
  • 九、本局各單位應遵守事項: (一)查詢所得之資料使用範圍僅限申請表所列之業務項目,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二)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應即退出電腦螢幕,不得留置。 (三)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資料,於使用完竣後,該資料均須併案歸檔。
  • 十、未依本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權益受損者,應提報本局局 長後依規定懲處,並通報本局政風室,研採補救及防範措施;如有違法者,並依法負其 責任。
  • 十一、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流程圖及查詢作業申請表,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 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十三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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