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依老人福利法 第九條之規定,設立臺北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 社會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二人,由社會局許可立案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互推之。 (六)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由社會局許可立案且從事老人福利服務或老人權益促進 工作之社會團體及基金會互推之。 (七)老人福利相關專家學者三人。 (八)老人代表四人。 前項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老人代表應有原住民族老人代表 或熟諳原住民族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由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薦之。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委員任期屆滿得 續聘(派)一任,同一人僅得續聘(派)一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 四、本小組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及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及老人代表不適用 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 本小組得邀請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社會局派員兼任。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432798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