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計畫背景 為推動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達成機關及民生節電目標,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鼓勵臺北市交通服務業導入智慧節電系統、 落實節能改善措施,並協助國內智慧綠能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
- 貳、計畫期程與申請資格 一、作業流程請參考附件一。 二、申請人及其所須具備要件:臺北市轄內之交通服務相關業者(公 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G1~G8 類;G102 及政府機關單位除外) 。
- 參、計畫作業規定 一、節電率計算方式: (一)申請人依節能業務規劃推動現況,透過用能設備之操作管理方式落 實節能改善,並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電獎勵金。 (二)依申請人 104 年 9 月至 105 年 2 月期間(以下簡稱當期) 之三期或六期台電帳單(帳單抬頭為 104 年 9 月、105 年 11 月、105 年 1 月或 104 年 10 月、12 月、105 年 2 月或 1 04 年 9 月、10 月、11 月、12 月、105 年 1 月、2 月) ,據此區間與去年同期比較後,計算節電率。 (三)節電率計算方式為 A=去年同期用電總度數;B= 當期用電總度數 ;節電率 =((A-B)/A)×100%】 二、獎勵金項目及計算基準: 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核算營業場址節電獎勵金及總節電度數獎勵金。 (一)營業場址節電獎勵金 : 1.申請人依前點第三款計算營業場址之節電率(%),據此參照表 一之獎勵金比率,並乘以該場址當期台電帳單總額,以核算該場 址之獎勵金,計算範例詳附件二範例一及範例二。 2.申請人同一營業場址之不同電錶應合併計算,且不同營業場址應 分別計算獎勵金。 3.每一申請人之本獎勵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二)總節電度數獎勵金 : 1.本獎勵金以總節電度數(去年同期用電度數減當期用電度數), 據以排定名次,依表二核發獎勵金。 2.申請人應將不同電錶合併計算總節電度數,且總節電率達 1% 以上始得申請。 3.申請名額為 50 名,每增加 10 名申請人,增加優良獎 1 名。
表一:營業場址獎勵金比率計算基準 節電 率( %) 大於 0 , 未達 2 大於 2 , 未達 4 大於 4, 未達 6 大於 6 , 未達 8 大於 8 , 未達 10 大於 10, 未達 12 大於 12, 未達 14 14 以上 獎勵 金比 率 1% 4% 6% 8% 10% 12% 14% 15%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獎勵:105 年 2 月 28 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105 年 3 月 25 日以前提送節電成效報告書 及應備文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寄送以郵戳 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交通節電獎勵計畫」字樣,逾 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獎勵作業 1.申請書(附件二)1 式 2 份 2.103 年 9 月至 104 年 2 月期間之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 資料及其電子檔(掃描檔)1 式 2 份。 3.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2 份。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作業 申請人提送下列應備文件送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或本局協 辦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1.節電成效驗收報告書(含 104 年 9 月至 105 年 2 月期間 之用電資料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三 )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附件 四)。 3.104 年 9 月至 105 年 2 月期間台電公司用電資料等證明文 件 1 式 2 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 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 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五、補正及駁回規定:申請獎勵及節電成效查驗之應備文件,如有不齊、 缺漏等情形,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或 虛偽不實者之資料申請,本局得駁回其申請。表二:總節電度數獎勵基準 總 節 電 度 數 第 1 名 5 萬元 第 2 名 4 萬元 第 3 名 3 萬元 優良獎 2 名 各 2 萬元 - 肆、撥款規定 一、申請「獎勵」計畫節電成效查驗通過者,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 依實際達成之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電獎勵金,匯入以申請人為戶 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補助款支應。獎勵金之總經費,以補助經費 額度為限,若節電獎勵金應給付總金額超過補助經費額度,依比例發 給。
- 伍、獎勵金之撤銷及廢止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並 追回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三)同一計畫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節電補助、獎勵或評比獎賽活動之 獎金等。 (四)申請獎勵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 陸、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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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08
(廢)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節電獎勵計畫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06329645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1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