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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4)北市交管字第1043091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4年9月1日生效
  • 壹、計畫背景 為推動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達成機關及民生節電目標,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鼓勵臺北市交通服務業導入智慧節電系統、落實節能改善措施 ,並協助國內智慧綠能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獎勵計畫。
  • 貳、計畫期程與申請資格 一、本節電獎勵計畫(以下簡稱「獎勵」)計畫。作業流程請參考附件一 。 二、執行期程:104 年 9 月 1 日至 105 年 1 月 31 日。 三、「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及其所須具備要件: 臺北市轄內之交通服務相關業者(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G1~G8 類 ,G102 及政府機關單位除外)。 四、申請人提出之「獎勵」計畫,須待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依據其申 請計畫規定以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電獎勵金,節電率計算基 期與計算方式如下: (103 年 9 月~104 年 1 月)用電量 - (104 年 9 月~105 年 1 月)用電量 節電率(%)= ──────────────────── (103 年 9 月~104 年 1 月)用電量
  • 參、節電獎勵計畫作業規定 一、說明: 申請人依節能業務規劃推動現況,透過用能設備之操作管理方式落實 節能改善,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 電獎勵金。 二、獎勵金額: (一)每一申請計畫核定之獎勵金額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節電率(%),核算獎勵金費率(元/度)計算基 準如下:
    獎勵金費率計算基準
    節電率 ( %) 大於 0, 未達 1 大於 1, 未達 2 大於 2, 未達 3 大於 3, 未達 4 大於 4, 未達 5 5 以上
    獎勵金 費率( 元 /度 ) 0.1 0.4 0.5 0.6 0.7 0.8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獎勵:104 年 10 月 31 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105 年 2 月 15 日以前提送節電成效報告書 及應備文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寄送以郵戳 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交通節電獎勵計畫」字樣,逾 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二)1 式 2 份 2.103 年 9 月至 104 年 1 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 資料及其電子檔(掃描檔)1 式 2 份。 3.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2 份。 (二)節電成效查驗 申請人提送下列應備文件送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或本局協 辦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1.節電成效驗收報告書(含 104 年 9 月至 105 年 1 月期間 之用電資料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三 )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附件 四)。 3.105 年 2 月 15 日前提送 103 年 9 月至 104 年 1 月期 間各月份台電公司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 1 式 2 份(須註明與 正本相符)。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 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 用。 五、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請人須配 合補正。
  • 伍、撥款規定 一、申請「獎勵」計畫節電成效查驗通過者,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 依實際達成之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電獎勵金,匯入以申請人為戶 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補助款支應。獎勵金之總經費,以補助經費 額度為限。
  • 陸、獎勵金之駁回、撤銷及廢止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並 追回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三)同一計畫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節電補助、獎勵或評比獎賽活動之 獎金等。 (四)申請獎勵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 柒、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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