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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4304387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04年9月10日起實施
  • 一、台北二二八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諮詢各界意見、協助推展館務、強化專業形象, 特設置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本館就關心二二八事件之受難者家屬、社會賢達、專家學者 、機關代表等遴聘之,另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委員任期兩年 ,期滿得續聘一次,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止。全體委員任一 性別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館年度活動規劃及推動之諮詢 (二)有關外界捐贈文物之鑑別與典藏 (三)有關本館委外研究之發動 (四)其他有關館務發展之建議
  •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經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供館方參 考辦理。委員不同意見,得應委員之要求於會議紀錄中併陳。
  • 五、本會討論議案,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行迴避;迴避委員於討論該案時,視 為未出席,不計入法定出席人數。
  •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 八、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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