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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障字第108308336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 權益受損協調事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 置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以外委員互推一人兼任,其餘委員除社會局 副局長一人外,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勞動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文化局代表一人。 (七)體育局代表一人。 (八)身心障礙福利專家學者三人。 (九)身心障礙者代表二人至七人。 (十)身心障礙者之法定代理人或家庭照顧者代表一人至二人。 (十一)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一人,由位於本市且經立案許可之私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互推之。 (十二)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 立且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或權益保障之社會福利團體或公益法人互 推之。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 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一任,同一人僅得續聘一任;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不足總數四分之三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 關事宜。 (二)受理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 四、本小組至少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經委員過半數以上連署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構)及團體代表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機構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 屬團體、機構內之成員為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社會局派員兼任。
  • 六、本小組得視需要下設無障礙環境推動工作小組,至少每四個月召開會 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工作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 其組織由本小組決議設立之。 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兼辦之;置工作小組召集人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建管處派員兼任。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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