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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人考字第1113010458號函;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員工士氣及工作熱忱,對 有具體績效或重大貢獻之員工或團體予以即時獎勵,特訂定本支給要 點。
  • 二、適用對象: (一)個人: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員工。 (二)團體:前款機關(構)學校之一、二級單位(如科、組、股、 課等)、任務編組或跨局處團隊等。
  • 三、經費來源:於市長特別費可運用之額度內,核給適度獎勵。
  • 四、辦理時間: (一)每季辦理 1次,除 104年於 7、10、12月初召開會議審查外, 自 105年起每年於 3、 6、 9及12月初召開會議審查。 (二)遇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功績時,得隨時辦理。
  • 五、獎金發給種類、數額及分配方式: (一)種類:個人績效獎金及團體績效獎金。 (二)數額:個人獎勵以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為上限,團體獎勵 則以不超過五萬元且分配人數不超過30人為原則,審查小組得 彈性調整獲獎個人(單位)數及頒發獎金數額後簽報市長核定 。 (三)分配方式:團體績效獎金應依各核心業務人員主要貢獻度分配 以達差異化,且績效獎金與貢獻度間應具連結性。 (四)獲獎個人及團體於不超過市長核定之獎金額度內得另以餐敘方 式辦理。
  • 六、審核原則:有下列卓越事蹟之一者,得即時發給獎金: (一)對於主辦業務或推動本府策略性施政目標,具特殊優良表現或 績效顯著。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搶救重大災害或偵破重大刑案,處理得宜 ,使本府或市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三)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為本府爭取重大利益 或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四)對於重大專案,提出適宜解決方法,並於時間急迫下提前於指 定時限內達成專案目標。 (五)對於與市政業務有關學術、出版專書或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 責機關評選(審)為績優或成績卓著。 (六)其他經認定具有創新、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功蹟,且足堪表揚 。
  • 七、提薦方式:市長交議,或由本府副秘書長以上人員推薦、各機關(構 )自行遴薦及由審查小組舉薦。其中各機關(構)自行遴薦部分,係 由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首長擇優遴薦並填報具體績效或重大貢 獻遴薦表(如附表)後報府審查。
  • 八、審查程序: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邀集 3位副秘書長、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人事處處長及市長室派員共同組成審查小組辦 理,另由本府人事處(考訓科)負責相關幕僚作業。
  • 九、表揚方式:由市長於市政會議前頒給獲獎之個人或團體獎狀乙幀及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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