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員工士氣及工作熱忱,對有具體績效或重大 貢獻之員工或團體予以即時獎勵,特訂定本支給要點。
- 二、適用對象: (一)個人: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員工。 (二)團體:前款機關(構)學校之一、二級單位(如科、組、股、課等)、任務編組 或跨局處團隊等。
- 三、經費來源:於市長特別費可運用之額度內,核給適度獎勵。
- 四、辦理時間: (一)每季辦理 1次,除 104年於 7、10、12月初召開會議審查外,自 105年起每年於 3 、 6、 9及12月初召開會議審查。 (二)遇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功績時,得隨時辦理。
- 五、獎金發給種類、數額及分配方式: (一)種類:個人績效獎金及團體績效獎金。 (二)數額:個人獎勵以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為上限,團體獎勵則以不超過五萬元 且分配人數不超過30人為原則,審查小組得彈性調整獲獎個人(單位)數及頒發 獎金數額後簽報市長核定。 (三)分配方式:團體績效獎金應依各核心業務人員主要貢獻度分配以達差異化,且績 效獎金與貢獻度間應具連結性。 (四)獲獎個人及團體於不超過市長核定之獎金額度內得另以餐敘方式辦理。
- 六、審核原則:有下列卓越事蹟之一者,得即時發給獎金: (一)對於主辦業務或推動本府策略性施政目標,具特殊優良表現或績效顯著。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搶救重大災害或偵破重大刑案,處理得宜,使本府或市民利 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三)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為本府爭取重大利益或對維護生命、財 產有重大貢獻。 (四)對於重大專案,提出適宜解決方法,並於時間急迫下提前於指定時限內達成專案 目標。 (五)對於與市政業務有關學術、出版專書或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評選(審) 為績優或成績卓著。 (六)其他經認定具有創新、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功蹟,且足堪表揚。
- 七、提薦方式:市長交議,或由本府副秘書長以上人員推薦、各機關(構)自行遴薦及由審 查小組舉薦。其中各機關(構)自行遴薦部分,係由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首長擇 優遴薦並填報具體績效或重大貢獻遴薦表(如附表)後報府審查。
- 八、審查程序: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邀集 3位副秘書長、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 員、人事處處長及市長室派員共同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另由本府人事處(考訓科)負責 相關幕僚作業。
- 九、表揚方式:由市長於市政會議前頒給獲獎之個人或團體獎狀乙幀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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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37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績效獎金支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考字第104310652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