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關注城市發展之綜合型大學為定位。以 培育城市發展所需之學術研究、科學發展、文化創新及管理專業人才,強 化人文藝術、師資培育、休閒健康與國家運動競技實力,達成培植良師、 提升文化、關懷社區及服務社會,促進城市與國家整體發展為宗旨。
- 第 二 章 組織
- 第 3 條本校分設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院屬單位,並得設跨院、系、所之學位學 程。其設置詳如「臺北市立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院屬單位設置表 」(以下簡稱設置表)。 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教育學程之增設、變更或停辦,應經校 務會議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 後為之,前項設置表應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 本校得就系所中著具專業特色者擇一至二單位發展為培育典範師資之重點 系所,其實施要點另定之,報請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並由本校優予協 助。
- 第 4 條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處:負責註冊、課務、招生及其他教務事項。分設註冊組、課務 組、招生組及分區教務組。 二 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生活事務、課外活動指導、健康促進、軍訓、 護理教學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分設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軍訓 室、健康促進中心、學生輔導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及分區學生事務組 。 三 總務處:負責文書、事務、出納、資產經營管理、環境保護、校園安 全維護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業務。分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 組、營繕組、資產經營管理組及分區總務組。 四 研究發展處:負責學術發展、國際事務、建教合作與技術移轉、校務 企劃及其他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研究與產學服務組、兩岸暨國際事 務組及學術出版組。 五 進修推廣處:負責進修及推廣教育等事項。分設推廣發展組、綜合服 務組及分區進修推廣組。 六 圖書館:負責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圖書資訊服務等事項。分 設採編組、閱覽組、典藏組、數位資源組及分區圖書組。 七 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校隊組訓及場地管理等事項。分 設教學與活動組、場地管理組、運動傷害防護組及分區體育組。 八 秘書室:負責議事、管制考核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九 會計室: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5 條本校因教學、研究、實驗、推廣及輔導等需要設下列各中心: 一 通識教育中心。 二 教學發展中心。 三 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 四 校長培育及學校夥伴協作中心。 五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前項第三款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其設置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 教育局轉陳教育部核定之。
- 第 6 條本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必要時得附 設幼兒園及其他實驗學校。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7 條本校設下列委員會: 一 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三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 學生獎懲委員會。 五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六 課程發展委員會。 七 通識教育委員會。 八 師資培育委員會。 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十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 十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十二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本校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 第 8 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分校、院(非屬系所)及系(所、中心)三級。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任期一年,其中任一性別委 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學術副校長擔任,開 會時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院(非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任期一年,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學術 副校長)擔任,開會時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所、中 心)主管擔任,開會時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 9 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本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十人、教育 學者一人、本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法律專業人員一人及本校行政人員二 人組成之。但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二年。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委員由下列方式產生,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一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代表由系(所、中心)推選任一性別專任教師代表 各一人辦理遴選。 二 教育學者由校長遴聘校外學者擔任。 三 教師組織代表由臺北市教師會推薦。 四 法律專業人員由臺北律師公會推薦。 五 行政人員由本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互選。
- 第 三 章 教育人員
- 第 10 條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等四級。 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經系(所、中心 )、院(非屬系所)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請校長聘任之。 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學系之碩士班、博士班及各研究所授課之教師,以教授、副教授及助理 教授為原則。
- 第 11 條本校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經系(所)務、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後,提請校長聘任之。
- 第 12 條本校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其設置辦 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13 條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 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4 條本校得延聘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指導工作,其聘任依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5 條本校應定期對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事項,進行評鑑。相關評 鑑規定另定之。
- 第 四 章 學術與行政人員
- 第 16 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任期四年,自每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 為原則,得連任一次。但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新任校長任期重新起算 。 新任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 ,由本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後,報請教育局陳市 政府聘任之。
- 第 17 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二人,分為學術副校長及行政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學術 研究及處理校務。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副校長由校長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後聘兼之,並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 定。
- 第 18 條本校校長任期屆滿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一年前,由本校報請教育局陳 市政府進行續任評鑑,作為校務會議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其續聘,應經 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校務會議就校長續任事宜開會時,校長應予迴避,並由校務會議代表中推 選一人主持會議。
- 第 19 條校長之去職,除自行辭職外,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 提議,並經全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超過三分之二人數通過。
- 第 20 條校長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新任校長尚未遴選產生前,由學術副校長、行 政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及總務長依序代理之,並報請教育局陳市 政府聘任之。但如經過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連署提議,並經校務會議代 表法定出席人數過半數之議決,得另行推薦人選並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聘 任之。 本校代理校長於新任校長就任後自動解除代理。
- 第 21 條本校校長於任期中,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不得為教育人 員之情事,應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准後解聘之。
- 第 22 條本校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 生事務長及總務長依序代理其職務;副校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及總務長依序代理其職務。
- 第 23 條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得置秘書。新設學院院長由校長遴 聘,第二任起經院務會議通過者得連任一次,如未通過或無連任意願者, 由該學院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具有教授資格者二人至三人,提請校長聘請 兼任之。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各學系各置系主任一人,主持系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 人,主持所務。新設學系(所)主管由校長遴聘,第二任起由該學系(所 )務會議推選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二人至三人,經所屬學院院長提 請校長聘請兼任之。各學系(所)主管推選辦法由各學系(所)訂定,經 學院院長核定後送人事室備查。 本校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研究所之院 長、系主任或所長擇一聘兼之。 本校各學術主管,任期為三年,每年一聘,任滿得連任一次;原臺北市立 教育大學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之院及系所主管,續聘至其原任期屆滿為止 。 本校各學術主管於聘期中如遇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院長由校長遴請隸屬 該學院之教授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學系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由相關院 長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提請校長同意代理之,代理時間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研究所之院 長、系主任或所長中擇一聘兼之。 學術主管如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各款或有重大事由,由校長交議或由該單位三分之二以上教師連署提議, 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不適任主管職務者,由人事室簽請校長解聘其兼 職。 學術事務繁重之學系,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置副主任一人,輔佐學系系主 任。學系副主任由學系系務會議通過產生之。
- 第 24 條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並得置秘書。各組置組長 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 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25 條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並得置秘書。各 組(中心)置組長(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生 活輔導組及健康促進中心,得由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兼任,並得置輔導員 、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另配合業務需要得置醫師、護理師、營養師及諮商心理師。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負責學生軍訓護理教學、執行學生事務工作及學校服 務事宜,由教育部推薦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二人至三人,由校長擇聘之, 並得置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 第 26 條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並得置秘書。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技正、編審、技士、組員、技佐、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27 條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 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組員、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28 條進修推廣處置處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 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 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29 條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 職員擔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 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30 條體育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 得置專任運動教練、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依國民體育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等規定辦理。
- 第 31 條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並得置秘書、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32 條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專員、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分組及人員之配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33 條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專員、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其分組及人員之配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34 條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校長培育及學 校夥伴協作中心及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 授以上教師兼任。 各中心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計算機與 網路中心另得置技正、技士及技佐。 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並得各置至少五名以上專任教師 。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另得置助教。
- 第 35 條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本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本校 校長聘(兼)任,並報請教育局備查。其組織編制另依臺北市國民小學組 織規程訂定之。
- 第 36 條本校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置副院長一人: 一 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總數在七個以上。 二 所屬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在一百人以上。 三 學生總數在一千人以上。 四 因院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同意者。
- 第 37 條本校職員,除會計及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另有規定外,其他人員均由校長 聘任或任用之。
- 第 38 條本校教師及職員員額編制表另定之,並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本校各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依本規程另定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五 章 學生
- 第 39 條本校學生得依民主方式與程序組成「臺北市立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學 生會)及「臺北市立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其設置及輔 導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學生得推選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各級學校 會議,其辦法由本校另定之。
- 第 40 條本校學生得依學校規定成立學生社團。
- 第 41 條本校學生為其權益之救濟,得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
- 第 六 章 會議
- 第 42 條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研究人 員代表、職員代表、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之。 前項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定為八十人。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 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 人數三分之二。研究人員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 一人,學生代表八人。 第一項所稱學術與行政主管,指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進修推廣處處長、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 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 中心主任、校長培育及學校夥伴協作中心中心主任、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中 心主任、會計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 校務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43 條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 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 教師(含系所主管)代表: (一)院系所教師代表: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各系所(含通識教育中 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並應有教師代表至少一人。 (二)全校教師代表: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扣除各類人員代表人數後之名 額,選舉全校教師代表,各學院保障一人。採登記參選方式,並由 全校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 方式選舉產生。 二 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三 職員代表:由全校助教及職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其 名額依人數比例分配之。 四 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由全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駕駛及技工)以無 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系所主管亦得被選舉為前項第一款教師代表。 第一項各類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院系所教師代表之選舉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 心辦理之。全校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及職員代表之選舉由秘書室辦理 之。 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之選舉由總務處辦理之。
- 第 44 條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指研究生學會會長、學生會會長及經由各學系(所) 學會會長互選產生之代表。選舉之學生代表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 選舉由學生會辦理之。
- 第 45 條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 校務發展計畫、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 有關教學及行政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專案小組,處理交議事項。
- 第 46 條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 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如有攸關校務重大議案,校長得視需要召開 臨時校務會議,或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 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 第 47 條本校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及學術與行政一級單位主管、職員代表 二人、研究生學會會長及學生會會長各一人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 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職員代表由全體職員與助教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 第 48 條本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推廣處 處長、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 中心主任、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中心主任、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中心主 任、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 研究生學會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一人以及各學院學生代表一人組成之。 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前項各學院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之。
- 第 49 條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體育室主任、各 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健康促進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特殊教 育中心主任、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研究生學會會長、研究生代表一人、 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各學院(除學生議會議長所屬之學院)學生 代表一人及住宿生代表一人組成之。以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 及獎懲規章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前項研究生代表、各學院學生代表及住宿生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一 研究生代表由研究生學會所代表相互選舉產生之。 二 各學院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學生議會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 三 住宿生代表由宿舍舍長相互選舉產生之。
- 第 50 條本校設總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進修推廣處處長、圖 書館館長、會計室主任、各學院院長、研究生學會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 一人以及學生代表三人組成之。以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事項,必要時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之。
- 第 51 條本校設研究發展會議,由教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教學發展中心中 心主任及由校長遴聘本校副教授以上教師數人組成之。以研發長為主席, 討論研究發展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遴聘委員任期三年。
- 第 52 條本校設進修推廣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推 廣處處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以進修推廣處處長為主席,討論進修推廣 教育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53 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及該中心專任教師組成之。以 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中心重要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兼任教師、助教 及職員列席會議。
- 第 54 條本校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及該中心專任教師 組成之。以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中心重要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兼任 教師、助教及職員列席會議。
- 第 55 條本校各學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學院專 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以院長為主席,討論該學院重要院務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教師、助教、職員及學生列席會議。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至少二人,應經由各學系系學會會長互選產生,其選舉 由學生會辦理之。 院務會議組織要點由各學院訂定,報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56 條本校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及該學系專任教師組成之。以系主任為 主席,討論該學系重要系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兼任教師、助教及職員列 席會議。系務會議至少應有一名大學部學生代表列席。 前項之學生代表,學系設研究所者,應另增加研究所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系務會議之提案如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直接相關者,僅就該提案,原 列席會議之學生代表改為出席會議。 系務會議組織要點由各學系訂定,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57 條本校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及該所專任教師組成之。以所長為主席 ,討論該所重要所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兼任教師、助教及職員列席會議 。所務會議至少應有一名研究所學生代表列席。 所務會議之提案如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直接相關者,僅就該提案,原 列席會議之學生代表改為出席會議。 所務會議組織要點由各所訂定,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8 條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 評鑑。相關評鑑規定另定之。
- 第 59 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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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9
臺北市立大學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409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