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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4)北市翡營字第104306620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之日起生效
  • 一、目的: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工作效率促進作業安全,使船機等 設備經常保持在最佳狀態。
  • 二、範圍:本局所有各型船筏(含船體、主機、電氣設備等)、油料提領、零配件管理、航 務管理站(以下簡稱航管站)站房管理等。
  • 三、船筏: (一)一般保養檢查 1.駕駛員 (1)開航前清潔船隻。 (2)依照航前檢查表所列各項,詳予檢查並填報,有疑問或可能影響安全,立即 回報航管站。 (3)航行中遇臨時故障,應即通報航管站,並將情況詳細說明,航管站應立即調 派支援。 (4)回航後應處理或交待事項: 甲、清潔船筏,救生衣、救生圈等配備,依原放位置整齊放好。 乙、航程中有特別狀況,應即回報。 丙、填寫航行紀錄。 2.維護員 (1)參照航行檢查表記錄資料,做必要之維護保養或排除障礙。 (2)航行中船筏臨時故障,緊急支援故障排除。 (3)臨時交辦船機檢查或保養。 (4)填報船筏機具維修報告表。 3.管理員 (1)督導一般保養檢查工作。 (2)檢查班船艙內是否清潔。 (3)設備或備品是否齊全。 (4)檢查駕駛員、維護員、值日人員之各項紀錄表,並做必要指導及處理。 (5)值班日誌應每月陳核。 (二)定期養護 1.維護員 (1)定期換裝機油、濾油器、火星塞清理等。 (2)定期換裝損耗零件。 (3)定期清潔船內機、船外機、機艙等。 (4)填報船筏定期保養卡。 2.管理員 (1)指導定期養護。 (2)船機送廠維修前損壞部分之確認。 (3)督導定期養護。 (4)養護工作績效之考核。 (5)審查有關維護報表。 (6)辦理船機送廠維修之前損壞審查。 (三)送廠維修 管理員依損壞情形提出報修(應檢附船筏機具維修報告表)。
  • 四、油料補給: (一)用油計畫:管理員依工作需要每月提出預估用油量申請。 (二)填報領油單:管理員提出需油量陳核領油單。 (三)提領油料:管理員憑領油單向秘書室領取油摺,通知值班人員派車至加油站提油 及運油。 (四)油料儲存保管:管理員負責督導油料保管、庫房存置及領用油登記。 (五)船隻加油:由管理員負責指揮值班人員及駕駛員提油及加油,並詳記於領用紀錄 表內。 (六)用油量記錄及統計 1.用油量應確實填報在船筏日用油量料統計表內。 2.每月油量統計由管理員指定專人負責統計。 3.加油量及用油量核對由管理員核對、審查。 4.用油月報表由管理員校對、股長審核、科長核定,並送會秘書室備查。
  • 五、零件及備品之管理及領用: (一)物料應列冊登記,整齊安放於固定物料架,以利管理及領用。 (二)零件及備品進料及領用均應登記於「航管站零件及備品領用清單」由管理員負責 管理及保管,股長定期審核。
  • 六、機具設備維護整理由維護員負責,管理員督導: (一)修護工具應整齊放置在工具架,工具及工具架應經常保持清潔,工具使用後除應 擦拭乾淨外,並置放於指定架位上。 (二)天車(吊車)因位置高具有危險性,維護或臨時損壞應申請專門人員辦理。 (三)捲揚機、空氣壓縮機、發電機、消防抽水機等機械,除捲揚機外,均應依指定之 位置安置,機械使用後應擦拭乾淨並置放於規定位置,機具設備應定期檢查並記 錄。
  • 七、船筏清潔及檢查: (一)管理員應訂定船筏清潔維護分配表。 (二)例行清潔維護由管理員督導檢查。 (三)管理員負責考評,並將成績優劣送經營管理科列入年終考成。
  • 八、本作業規定所稱之管理員、駕駛員、維護員及各項表報由經營管理科依規定指派及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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