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 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 ,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 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 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 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 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 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 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 ,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於邀請函上所邀請之對象。 (五)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 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 助人之組織所主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 名義送案申請。 (三)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 (四)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五)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藝文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各 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 費的百分之七十為補助原則。
- 四、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申請;每一申 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 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 美術類、文學類、綜合類;申請項目包括:1.創作 2. 演出/映演 3.展覽 4. 出版 5. 研討會 6. 調查研究 7. 影音製作 8. 研習推 廣 9. 研習進修 10.空間營運管理 11.其他。各類藝術類型屬性一 覽表詳見附表 1。 【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1.藝文活動 2. 藝術教育推廣 3. 文化生活紀錄 4. 文化調查 5. 文化空間美化 6. 其他。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凡身心障礙者、老人、 青少年、兒童、性別、客家、新住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 民族(聚落、習俗、語言、服飾…)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 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均屬之。申請項目包 括:1.藝文活動 2. 文化生活紀錄 3. 其他。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 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 、綜合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 申請項目包括:1.創作 2. 演出/映演 3. 展覽 4. 研討會 5. 調 查研究 6. 影音製作 7. 研習進修 8. 其他。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係指於國外辦理之計畫,若為 邀請國外藝文團體或個人至國內進行展演等計畫,請循上揭常態二期 提出申請。
- 五、補助件數、申請件數及項目限制如下: (一)常態二期申請: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 4 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 2 件。 3.「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4.「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 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惟音樂類「演出/ 映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體提 出申請。 5.專業藝文類「展覽」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 ,須為該計畫之策展人或參展人。 6.「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視委 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另,凡拍攝內容具臺北意象,有 助於城市行銷之電影,請另依本局「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規 定辦理。 7.專業藝文類「研討會」、「空間營運管理」項目,以及社區文化 類「藝術教育推廣」、「藝文活動」、「文化空間美化」項目須 以團體提出申請。專業藝文類「影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 則限導演提出申請。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 4 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 2 件。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二)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不得用於 支付獎金;申請空間營運者不補助薪資或酬勞性費用(人事費)。 (三)補助款之核銷金額上限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原則上應依相關規 定辦理。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 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 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若因計 畫之性質內容,報支金額需高於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之標準,須說明 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經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詳附表 3) 。
- 七、申請時間、計畫執行時間如下: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如 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1月1日以後之計畫, 並於次年度 12 月 31 日前執行完畢;「空間營運管理」、「影音 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空間營運 管理」項目可提出二年計畫。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如 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7 月 1 日以後之 計畫,並於每年度 12 月 31 日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 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2 月 1 日至 3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5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8 月 1 日至 9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者提 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限制提出 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查。惟至少必 須於活動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每年度 9 月 30 日前 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 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 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國際 文化交流),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且該計畫內容具 有重大性(即屬「重要」),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容主題涉及國 內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化政策推動,或對文化交 流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常性辦理之活動或出國 計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暨「重要」之相關文件(兩 者需兼備),由本局初審認定符合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 邀集 2 至 3 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 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 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四)申請案之執行期程若因實際情形必須跨年度辦理,得提出跨年度計 畫,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惟計畫執行完畢日最遲至次年度 3 月 3 1 日止。跨年度計畫僅於申請時受理,不受理以計畫變更方式將計 畫延至次年度辦理或次年度執行完畢。
- 八、送件方式如下: 申請者須於計畫辦理前提出申請,以紙本方式送件,將申請案裝入自 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應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 受理),申請案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 ,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 套請書明「○○年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或「○○年度第○期『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送件: (一)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 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 出異議。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 班日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4 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 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九、評審與審查如下: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 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通知;複審 則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藝術類型 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詳見附表 2)。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 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專業藝文類】申請案,依藝術類型予以分組,分別聘請相關專長 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 案,分別聘請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案,聘請相關專長之學者專 家擔任評審。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申請「空間營運管理」可提出二年計畫,由複審會議委員決議補助 年度及補助金額。 (六)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七)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 10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
- 十、撥款方式如下: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撥款方式: 1.未達 10 萬元採事後撥款,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 後一次撥付。 2.10 萬元(含)以上分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百分之 五十,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二)獲「空間營運管理」二年補助者,補助款採分年度撥付方式,第二 年補助款須待第一年計畫完成結案事宜,並檢附第二年房屋租賃契 約書影本,且補助款預算經議會審議通過後始撥付。 (三)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每年度 2 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惟獲「創 作」、「空間營運管理」、「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 補助之計畫於每年度 11 月 11 日至 12 月 31 日執行完畢者, 須提前於每年度 12 月 10 日前辦理結案事宜;請檢送成果資料 、接受補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原則上須為計畫執行年度 之原始支出憑證),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結案報告 撰寫之格式及須檢附之資料請詳見本局網站「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藝文補助結案報告書格式」。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 權起算日以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撤銷或追回補助款並停 權二年不得送件。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實 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且情 節重大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或進行書面審查。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 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 100 萬元 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 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七)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 收入結案。 (十)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有關結案核銷之相關規定及報支標準如附表 3。
- 十二、申請計畫變更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 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 10 日前函報 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 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 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二)以下變更情形得免函報本局同意: 1.演出曲目、劇碼、舞碼變更未超過 1/5 以上。 2.非主要演出(演奏)人員變更人數未超過 1/5 以上。 3.展出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 1/5 以上。 (三)多場次之活動若所有場次無法一次確認,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 式先行告知本局變動部分,待全部場次確認後始來函辦理一次變 更,惟仍需於最後 1 場次辦理至少 10 日前函報本局同意。
- 十三、評鑑與考核如下: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 、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 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 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 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 週前,將活動通知以郵寄或 電子郵件方式寄發至本局;若為憑票入場之活動,應提供 4 張 票券(含節目單),郵寄至本局或於活動當日將票券寄放於服務 台;以利本局進行考核。「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得免寄發活動 通知。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 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依相關 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十六 點規定辦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之百分之七十、實際支 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者。 3.未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未於活動 2 週前提供活動通知,或未提供票券(或邀請函) 。 5.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至少 10 日前函報本局同意。 6.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7.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為促進知識分享及經驗交流分享,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安排之座 談會、公開閱覽及發表等。 (二)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 定方式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標準字樣為:
- 十五、著作權約定暨保障如下: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本 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 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六、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 停權一至二年處分: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 十七、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 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 10 日內向本局以書 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八、本須知所須之補助款係由本局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預算用罄後即 不再受理申請。
- 十九、應檢附之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請詳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之文件(如附表 4), 除光碟 1 份外,其餘文件皆一式 2 份,以 A4 紙張、直向方 式印出,單面印刷。計畫書頁數以 20 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 5 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以移除。 (二)申請者務必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以紙本送件,始完成申請程序;本 局藝文補助線上申系統(網址:www.culture.gov.taipei)僅提 供登錄及申請進度查詢。 (三)常態申請通知補件須於 7 日內補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申請 通知補件須於 5 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 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 局寄還。 (五)申請書寄出前,請再做最後確認,如有疑問,可先洽本局詢問。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1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223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溯及自107年9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