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 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 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 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 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 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 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 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 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 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 ,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 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 助人之組織所主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 名義送案申請。 (三)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 (四)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五)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 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四、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同一申請人或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 申請;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1.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 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 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 出/映演、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推 廣、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各類藝術類型屬性及內容如附 表一。 2.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研習推廣、文化生活紀錄 、文化調查、文化空間美化、其他。 3.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 、文化生活紀錄、其他。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 性別、客家、新移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之各類型 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 ,均屬之。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 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 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 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研討會、調 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進修、其他;另本款專指於國外辦理之計 畫,如為邀請國外藝文團體或個人至國內進行展演等計畫,應依前 款辦理。
- 五、補助件數、申請件數及項目限制如下: (一)常態二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二件。 3.「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4.「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 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音樂類「演出/映 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體提出 申請。 5.專業藝文類「展覽」項目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策展 人或參展人。 6.「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視委 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 7.專業藝文類「研討會」、社區文化類「研習推廣」、「藝文活動 」、「文化空間美化」項目須以團體提出申請;專業藝文類「影 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 8.已獲本局傑出演藝團隊或館所營運補助者,不得申請「營運扶植 」項目。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二件。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且不得用 於支付獎金。 (四)維護費原則以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始得報支,若有因補助計畫執 行所產生之必要維護費用,得經本局審核通過後予以報支。 (五)「營運扶植」項目係補助團隊為推動年度展演計畫所需之固定成本 ,包括行政人員薪資、水電費、電信費、排練費、保險費、事務設 備租借費及維護費、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不包括設備採購及空間 修繕費用。若以進駐空間之租金據以核銷者,須檢附該空間相關土 管、建管、公安消防等合法證明文件。 (六)「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以補助出國人員相關支出為原則 。 (七)補助款之核銷金額上限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原則上應依相關規 定辦理。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 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 員兼職費支給表」、「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 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若因計畫之性質內容,報支金額需高於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之標準 ,須說明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經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 (如附表二)。 (八)補助案之執行若因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 抗力之因素,致使計畫取消無法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前期已執行 產生之經費核定補助款,其核定方式及相關內容另行於本局網站公 告。
- 七、申請時間、計畫執行時間如下: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如遇例 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 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營運扶植」、「影音藝術 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申請「營運扶植 」項目可提出二年計畫。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 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 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如遇 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五月一日至六月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八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者提 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限制提出 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查。惟至少必 須於計畫辦理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每年度九月三十日 前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 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國際 文化交流),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且該計畫內容具 有重大性(即屬「重要」),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容主題涉及國 內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化政策推動,或對文化交 流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常性辦理之活動或出國 計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暨「重要」之相關文件(兩 者需兼備),由本局初審認定符合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 邀集二至三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 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 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四)申請案之執行期程若因實際情形必須跨年度辦理,得提出跨年度計 畫,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惟計畫執行完畢日最遲至次年度三月三十 一日止。
- 八、送件方式如下: 申請者須於計畫辦理前提出申請,以線上或紙本申請方式送件(兩者 擇一): (一)線上申請: 1.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以下稱市民服務大平台,網址 :https://service.gov.taipei/) 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 表及附件(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至本局),於受 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成功上傳申 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 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紙本送件: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應一案 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書表一式一份,以單 面印刷,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 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年 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或「○○年度第○期『兩岸/國際文化 交流」』(出國)申請案」,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 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為 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 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九、評審與審查如下: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 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 通知;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 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如附表三)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 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常態申請之補助對象以本市市民或在本市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且舉 辦地點在本市或以本市為主題之計畫為優先。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申請「營運扶植」可提出二年計畫,由複審會議委員決議補助年度 及補助金額。 (六)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七)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 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 十、撥款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撥款方式: 1.未達十萬元採事後撥款,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 一次撥付。 2.十萬元(含)以上分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百分之五 十,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3.若遇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抗力之事由 ,本局得調整撥款方式,撥款方式另行於本局網站公告。 (二)獲「營運扶植」二年補助者,補助款採分年度撥付方式,第二年補 助款須待第一年計畫完成結案事宜,且補助款預算經議會審議通過 後始撥付。 (三)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每年度二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惟獲「創 作」、「營運扶植」、「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補助 之計畫於每年度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者,須 提前於每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結案事宜;請檢送成果資料、收 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或佐證資料,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 結案。結案報告撰寫之格式及須檢附之資料請詳見本局網站「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結案報告書格式」。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 權起算日以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撤銷或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送件。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實 際支出縮減超過原計畫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未依計畫內容執行 且情節重大、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會議 或進行書面審查。 (四)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者, 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 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 案。 (八)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局審查支出 憑證時若有疑義,得請受補助者提出佐證資料;若無法提出,則 該張支出憑證無法據以核銷。 (九)有關結案核銷之相關規定及報支標準如附表二。
- 十二、申請計畫變更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 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於市民 服務大平台或函報本局提出申請,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 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 、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 則不在此限。 (二)以下變更情形得免通知本局同意: 1.演出曲目、劇碼、舞碼變更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2.非主要演出(演奏)人員變更人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3.展出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4.創作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三)多場次之活動若所有場次無法一次確認,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 式先行告知本局變動部分,待全部場次確認後始於市民服務大平 台或函報本局辦理一次變更,惟仍需於最後一場次辦理至少十日 前提出申請。 (四)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本局得請委員進行書面審核,或依縮減 比例收回部分補助款;或本局考量特殊狀況,得於結案後送結案 審核會議。
- 十三、評鑑與考核如下: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 、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 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 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 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二週前,將活動通知以電子郵件 或郵寄方式寄發至本局;若為憑票入場之活動,應提供四張票券 (含節目單),於活動當日將票券寄放於服務台或郵寄至本局; 以利本局進行考核。「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得免寄發活動通知 。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 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依相關 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或依本須知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之百分之七十 3.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 4.未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5.未於活動二週前提供活動通知,或未提供票券(或邀請函)。 6.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提出申請。 7.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 8.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9.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10.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為促進知識分享及經驗交流分享,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安排之座 談會、公開閱覽及發表等。 (二)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將本局列 為贊助單位。本局 Logo 如下: (請參閱附件)
- 十五、著作權約定暨保障如下: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之成果資料中,計畫 成效表、照片、圖片及影音檔自計畫執行結束次日起三年內,無 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傳輸及播送。受補助者應與 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六、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 停權一至二年處分: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 十七、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 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十日內向本局以書面 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八、本須知所須之補助款係由本局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預算用罄後即 不再受理申請。
- 十九、應檢附之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請詳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填寫之文件(如附表四 ),表格十「年度營運計畫表」(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專用) 及表格十五、表格十六「實施計畫表」頁數以十五頁為限,其餘 附件頁數以五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以移除。線上申請者將申 請書表檔案上傳至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紙本送件者以 A4 紙張 、直向方式印出申請書表(單面印刷)。 (二)常態申請通知補件須於七日內補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申請通 知補件須於五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不予退件 。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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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1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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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0303789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溯及自110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