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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4)北市捷行字第10432752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本局錄影監視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管理作業,確保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合法性,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系統係指本局基於維護辦公場所環境安全之需要,於捷運行政大樓建築體外附連圍繞 之土地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 三、本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之權責單位為秘書室;專責人員為駐衛警人員。
  • 四、權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系統之建置及資訊公告事宜。 (二)本系統之巡檢及設備維護事宜。 (三)本系統之影音資料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 (四)受理申請調閱本系統影音資料事宜。
  • 五、系統建置及資訊公告 (一)本系統之設置或核准事項變更,應依規定程序報經警政機關核准或備查,方得採 行。 (二)本系統之設置區位,應於本局網站公告。 (三)本系統之設置區位如有調整,應即時更新公告,並定期檢視是否相符。
  • 六、維管人員應於每日巡檢,檢查監視錄影系統是否正常,如有發現異常狀況,應即通報維 修。
  • 七、影音資料之保存 (一)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影 音資料至遲應於 6個月內銷毀之。 (二)因受理申請調閱而複製之相關影音資料,專責人員應於閱覽完畢後立即銷毀。
  • 八、受理申請調閱本系統影音資料: (一)錄存影音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利用;處理利用時,應注意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偵查不 公開作業辦法等法令及法制作業規定。 (二)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之資料為主。 (三)閱覽即時影像畫面,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因檢視公共區域為民服務情形,及 維管人員因設備維護、維修或巡檢錄影監視系統功能所需為限,且不得供民眾申 請閱覽。 (四)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公務機關為限,當事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調查行為而 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五)影音資料之受理申請及處理方式如下: (1)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申請調閱本監視系統影音資料時,應以書面載 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後向本局提出申請。 (2)權責單位應儘速將結果函復申請機關,如為同意調閱,應以複製相關影音資 料後,以派員陪同閱覽方式辦理,且申請人於閱覽時不得複製、拍攝。 (3)申請機關因執行職務確有申請複製影音資料之需要,應由申請機關於申請文 件敘明理由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提供複製影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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