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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26286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10月26日生效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辦理 2017 臺北世大運 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關資源之認捐及認養作業,爰依 據本府體育局 101 年 7 月 10 日發布之 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 會認捐及認養要點、本府產業局與體育局 104 年 8 月 12 日簽署 之「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認捐及認養行政協議書」訂定本申請 作業須知。
  • 二、認捐/認養資格 為結合各界資源共同圓滿辦理賽會,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 之民間團體認同 2017 臺北世大運之宗旨者,皆可依本須知向產業局 提出申請。
  • 三、應備文件 (一)臺北市 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認捐或認養申請書(附件 1)。 (二)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認捐計畫書(附件 2)。(謹認捐實物 者須檢附本項文件) 上述文件格式請至「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官方網站(http:/ /www.taipei2017.co m.tw/)下載
  • 四、申請期限 產業局將於「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官方網站分批公告受理認 捐及認養項目及申請期限。
  • 五、審核作業 (一)產業局受理申請後,將先行審核認捐或認養申請者提出之認捐及認 養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如有缺漏或需補件,由產 業局另行通知補正。 (二)產業局將邀集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就「臺北市 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 動會認捐或認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核,並視需要得通知認 捐或認養申請者進行簡報;惟認捐現金或認捐實物價值不超過新臺 幣 100 萬元者,由產業局逕行審核。 (三)審核會議將就認捐認養內容之必要性、數量、整體貢獻度、其他加 值服務、協調及配合作業等面向進行綜合審查。
  • 六、核定及通知 申請案件之審核結果將由產業局以書面通知認捐或認養申請者。
  • 七、簽約及交付 (一)通過審核者,認捐或認養申請者應於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與產業局 簽訂契約;未於期限內簽約者,視為放棄,產業局得擇優遞補。 (二)認捐內容如為實物,認捐申請者應於交付時檢附證明文件(出貨單 據或購買證明)。
  • 八、租稅減免 (一)本府體育局依規定製發收據予認捐或認養人,作為當年度扣抵稅捐 憑證。 (二)個人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分別依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及 第 36 條規定辦理。
  • 九、服務窗口及收件資訊 (一)周一至周五,每日 9:00 至 17:00。 (二)電話:02-25702330 分機 6425。 (三)收件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四)收件人: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執行委員會市場開發處,信封 上註明【2017 臺北世大運認捐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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